核心提示
最高法最高检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此外,用互联网“冒用他人信用卡”、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者均构成犯罪。
本报讯 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伪造1张信用卡即构成犯罪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一) 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二) 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三) 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 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六) 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七) 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自12月16日起施行。
央行将专项整治银行卡犯罪
本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昨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指出,人民银行将充分利用司法解释出台的契机,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一是针对银行卡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对发卡市场和受理市场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其中的隐患和不规范的环节,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二是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一次对广告信息的清理和查处行动,主要是对目前的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上的信用卡广告进行清理,对其中发现的不法信息和不法广告进行查处。三是与公安部门配合,针对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开展一次为期10个月的专项打击行动。四是利用这次司法解释出台的契机,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银行卡并正确使用银行卡,避免不当使用银行卡所带来的损失。
本组稿件除注名外均据新华社、《广州日报》
从四点可界定“恶意透支”
本报讯 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四点可以区分持卡人“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信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恶意透支37万元西安男子获刑14年
本报讯 据本报11月12日报道, 西安市民李刚用本人及父母名义,三年内在各银行办理信用卡12张,恶意透支人民币37万余元。11月10日,省高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李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2005年10月至2008年12月,李刚伪造虚假收入证明,还在申请表中写明自己的父母是某集团高管,随后用本人、父母及朋友名义,在各大银行办理12张信用卡,并在中大国际、世纪金花等高档购物场所、阳光丽都娱乐城进行大额透支消费或提现。去年9月,李刚以母亲名义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截至今年2月27日,此卡透支10万余元。三年来,李刚使用信用卡共恶意透支37万余元,各银行多次催款,李刚拒不还款,各家银行纷纷报警。
今年8月3日,本案经市中院审理,判处被告李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3成多网友曾被催还款
昨日“两高”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搜狐网就此热点问题对网友进行了调查,在参与调查的9171人中,89.05% 都是信用卡持卡人。
人数 选项比例
曾因未还款被银行催款的网友 3022人 占32.97%
担心逾期不还款影响信用记录的网友 7383人 占8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