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
《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有俩限制条件
案例:透支3万元获刑一年
沈阳市民杨某2006年办理了某银行信用卡,两年多来,一直用该卡消费、取现等。2007年,杨某买了一套住房,每个月要还4000多元的贷款,还要装修房子,而他大手大脚的习惯并没有变,结果信用卡上的透支额越来越多,到2008年初,已经欠下银行3万余元钱。
2008年6月底,杨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直到人民检察院起诉前,杨某才还掉了所欠的3.8万余元本金和利息。由于杨某透支5000元以上,经银行催缴三个月以上仍未还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某犯了信用卡诈骗罪,被沈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解释:本报法律顾问 谭德明
此次《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特别巨大刑期10年以上
案例:冒领信用卡透支百万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李某、张某冒充他人身份向银行申请信用卡,骗取银行资金。二人与其同伙采用虚构或冒用单位名称、租用办公地点、私刻单位公章和牌匾、伪造工资收入证明等手段,使用假招聘等方式获得他人身份证明后,向沈阳、丹东等地银行申领信用卡,冒充申请人接听银行的核实电话,骗取银行信任,在收到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金额达到100余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3万元。
解释:本报法律顾问 谭德明
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此次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法官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明确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
案例:捡到信用卡狂刷17次
今年4月6日,在沈阳某KTV当服务员的高某,打扫卫生时意外发现沙发上有一张信用卡,上面显示的签名为刘某。他将信用卡放进了自己的衣袋里,与朋友何某、杨某一起到几个商场各自买了些衣物等,共花费约5000元。而后杨某又用信用卡买了一条金项链,两枚金戒指,又花费了9000多元。
信用卡主人刘某次日发现自己手机里有17条银行发给他的消费短信,才知道信用卡丢了,立即报警。高某等三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解释:本报法律顾问 谭德明
此前,对于如何认定冒用、伪造信用卡等没有具体明确,而此次司法解释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都加以明确,规定伪造一张信用卡就可构成犯罪,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规定也进一步细化,即包括了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和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而申领信用卡的行为。同时还明确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本报记者 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