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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新老划断差异大 部分公司按新法办事

来源:上海《青年报》 作者:徐可奇
2009年11月02日11:06

  “新《保险法》都正式实施了,那我的老保单怎么办?”记者近日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投保人在“十一”过后频频向保险公司咨询理赔处理方式变动的情况,尤其是免责条款这一项。部分理赔免责条款的新老划断已经出现较大差异,一些保险公司从市场竞争出发,针对投保人的这一疑虑,表示对老客户“择优适用”调整后的新版条款与服务。

  旧保单多数免责按旧法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按照新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到不少投保人关注的这一新规就不能适用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因此,除规定的个别例外情况,旧保单的免责条款仍然按旧法规定有效,这很可能不利于旧保单的理赔。

  例如,保险合同在2008年12月成立,2009年11月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不能以保险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为由,主张对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用新法。投保人以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义务而主张保险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部分公司率先按新法免责

  “老保单客户择优适用部分免责条款。”国泰人寿的杨小姐对记者表示,寿险中“醉酒驾驶”改为“饮酒驾驶针对新条款中删除的部分责任免除事项,如艾滋、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被迫吸毒等,也同样适用老保单客户。

  记者注意到,在“艾滋”这一备受关注的免责事项上,国泰人寿率先注重对“艾滋”特殊人群的保障,新条款约定除健康险外,“艾滋”不再作为寿险和意外险的责任免除事项。依据国泰人寿公布的“择优适用”原则,即使是在新《保险法》实施前签订的老保单,国泰人寿也适用新条款的这项约定,提供对“艾滋”人群的保障。

  “我们公司也正在考虑有关免责条款的新老衔接问题。”沪上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核保部经理王先生向记者透露,免责条款的变动对保险公司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精算方式和预期赔付总额等多项重大问题。虽然一些保险公司表示也很想对投保人实行“择优原则”,但目前免责条款的变动还只是在讨论中。

  新法促使保险竞争加大

  在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后,保险公司的竞争明显加大,尤其是对投保人的理赔服务环节上做足文章。

  平安此前率先表示对30日未结案给付超期利息,而国泰此次又首先对部分免责条款按新法处理,这种竞争对广大投保人的理赔来说是有利的。

  受保障范围、赔付额度和免责条款等方面竞争升级的影响,记者发现,新保险法实施后推出的寿险产品多数涨价一成左右,个别寿险产品涨价幅度接近15%。但是,男性投保同期限的寿险要比女性多付5%左右的保费。

  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对于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立法法的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因此,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从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绝大部分是保险合同纠纷,急需解决新法和旧法衔接的也是这类问题,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的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少投保人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受到新保险法的保护。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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