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来,张菊花诉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存款纠纷案一波三折。
2009年9月30日,被告工行以公安机关对何卫华立案侦查为由,向镇江中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导致镇江中院两次发传票通知开庭都未能进行。当年11月17日,该案移送扬中市公安局侦查,随后,镇江中院作结案处理。
此后,郑小平、张菊花不断上访,要求镇江中院恢复审理。他们认为,张菊花、郑云素存款到银行,银行就要承担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即使何卫华等人构成挪用或诈骗,那也是银行的钱,与储户无关。
此案得到两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在他们的呼吁下,引起全国大人和最高法院的重视,最高院致函江苏省高院,省高院作为督查案件办理。
2012年10月11日,张菊花诉扬中工行储蓄存款纠纷案在镇江中院开庭审理,审判庭内座无虚席,旁听人员除了工行员工和远道赶来原告亲朋,还有法院请来的几位人大代表。
“与扬中工行无关,银行没有责任。”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反复这样强调。
镇江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张菊花与何卫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扬中工行没有过错,驳回了原告张菊花的诉讼请求。
张菊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5月12日,江苏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败诉后,郑小平并未罢休,经过鉴定,发现扬中工行《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U盾领取人“张菊花”签名系他人模仿,于是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在一二审程序中,对张菊花是否开通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银行是否向其移交了U盾及何卫华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存在争议。在二审程序中,张菊花请求法院调取开户申请书第一页和第二页的第三联,法院收集了不同证据,对第三联的说法相互矛盾;二审判决对扬中工行办理张菊花开户申请手续是否规范未作出认定;网上银行业务是否张菊花主动申请的疑问未予排除。
最高院还认为,《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有领取U盾人签名,应为证明张菊花是否领取U盾的直接证据,一二审法院相关全部证据,存在案件事实不充分的问题。
何卫华被解除劳动关系和被行政开除处分的时间与其签订承诺函和保管单的时间很接近,何伪造公章与张菊花签订合同,显然是利用扬中工行的名义,张菊花对此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确认何卫华签约行为是否构成表见职务行为、该承诺函和保管单建立的是否为张菊花与扬中工行之间民事关系的关键。一段时间内仍允许何卫华在该行拥有办公室,存在造成张菊花认为何为该行工作人员的可能,二审法院认为扬中工行无过错,有失妥当。
在二审程序中,张菊花申请法院调取涉案存款900万元的资金流向,二审法院未予查明。
综上,最高院指令江苏省高院再审本案。
有了最高法院的裁定,郑小平、张菊花松了一口气,他们正在积极准备再审,同时还有担心,怕案子会被踢来踢去,6年追偿,债台高筑,财力、精力都拖不起了。
关于本案有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2015年1月30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扬中市公安局采访。
“这个案子前期做了一些工作,后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经侦大队大队长黄良保向记者介绍,他们到浙江温岭去了三四次,找不到陈红及其儿子王程,第一次给郑云素、张菊花做完笔录后,就再也不给见面了,调查无法深入细致,很难确定何卫华与郑、张所言孰真孰假。
黄大队长说,本案有个特点,就是没有受害人,首先银行不承认是受害人,报案称“有客户资金被外部人员诈骗嫌疑”,而张菊花、郑云素认为何卫华即使构成诈骗,也是骗银行的钱,储户的存款丢失了就应该向银行要,“没有受害人的诈骗案怎么办”?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