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菊花告诉记者,她们办手续时,密码都留得相当简单,郑云素的是8个8,张菊花所留密码为123456,王程一直在身边帮忙,有可能把密码泄露出去,但她们所困惑的是,两人根本不知U盾为何物,更没有申请办理网上银行。
那么,何卫华手中的U盾从何而来?他在向郑小平作的书面说明中这样写道:“张菊花和郑云素的U盾是(经办员)洪伯章交给王程,由王程交给我的,密码也是王程告诉我的。”
随后,柜员洪伯章也作了书面认可:“张、郑所办理的U盾在柜台上我交给了王程,何卫华所讲属实。”
由此,郑小平认为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相勾结盗窃储户存款的证据很充分,“储户没有责任,我存到银行了就要向银行要”,遂于2009年8月26日,首先就张菊花的一笔存款向镇江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以下简称扬中工行)支付存款900万元及利息。
2009年9月2日,镇江中院法官专门找到洪伯章核实情况,他再次证实:“何卫华叫我办事不得不办”,U盾“是通过柜台凹槽交给王程的,但在张菊花的视线范围内”。
然而,当扬中工行接到法院传票后,一切又都反了过来。扬中工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客户资金被外部人员诈骗嫌疑”,洪伯章在扬中市公安局笔录中说,此前对郑小平和镇江中院法官所述不属实,他不知道王程是谁,U盾当场交给了郑、张两位存款人,碍于何卫华的情面,受其指使违心地作了虚假证明。
2009年9月19日,扬中市公安局决定对何卫华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何卫华在扬中市公安局也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讲好这1000万元借给我用,不是郑云素就是张菊花,把灵通卡、U盾和密码放在一个信封里,同时交给我。”
记者看到保管单记载的只有灵通卡,没有U盾,可见“郑、张二人将U盾交给了何卫华”的说法存在疑问。
据何卫华交代,石丽、郑云素和张菊花等人都是通过陈红介绍认识的,“陈红知道我在扬中放高利贷,让我赚点钱,同时她也赚点利息”。“2008年6月2日,在我工行营业部办公室接待了她们,谈具体借钱的事,我给她们出具了二份承诺函,但上面的业务公章是假的”。
镇江中院在向工行镇江分行调查何卫华身份时,仅看到何已经于2008年6月20日被“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但事后工行又递交了2008年5月7日与何卫华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这样一来,2008年6月2日张菊花办理存款时,何卫华已经成了“外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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