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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放开利率互换业务 险企迎来新投资渠道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作者:曹祯
2010年07月22日08:40

  保险公司正面临资金配置巨大压力的当下,迎来了新的投资渠道。

  7月20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宣布,允许达到有关风险管理的能力标准的保险公司开展利率互换业务。

  此前已有五家保险公司获批开展该业务,分别是人保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泰康资

产管理公司、友邦保险中国区投资中心和平安资产管理公司。而本次规定则将范围扩大到整个行业。

  利率互换又称利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

  而保监会所指具体的条件,包括达到有关风险管理的能力标准,必须符合分类监管的指标规定;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资产的托管机制;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控系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符合市场的业务规定以及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保监会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10%,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利率互换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3%。这里的固定收益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和其他债权类投资工具。

  此外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实时监测利率互换交易情况,定期评估相关风险。每月15日前向保监会报告评估结果。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国内市场上利率互换市场还相对初级,总体来说只有一种产品,即浮动利率兑换固定利率。成熟的金融市场中会包括多种更为复杂的利率互换产品。

  “一般来说国外的保险公司在参与这些产品时都是非常保守的,主要不是为了很多盈利,只要略高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即可。”熟悉利率互换产品的人士表示,“而且他们一般会根据资产负债久期匹配来购买相应的产品。”

  从保监会的规定来看,也与国际市场通行惯例相近,如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以避险保值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保监会还要求,开展该业务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将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董事会批准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公司,应与委托人签订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今年上半年市场疲软,保险资金正面临巨大的配置压力。近日保监会公布的半年数据显示,今年新增保费和到期再投资资金增加较快,预计超过2万亿元,而且趸交保费占比较高。

  保监会称,今年上半年,保险投资收益率为1.93%。很多保险公司在保单获取成本较高的情况下,经营效益过度依赖投资收益,对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很高,保险资产面临较大的收益压力。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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