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新统计显示,广东保监局2009年全年对101家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行政处罚95家次,占全国处罚家次总量的9.73%,罚款524.9万元,占全国罚款总金额的10.85%,处理高管和责任人76人次,吊销许可证4项。
近年来,广东保监局着力提高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水平,
从制度上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保险监管工作需要的监管决策新模式,先后成立了行政处罚委员会、稽查工作委员会、行政许可委员会和监管协调委员会,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四个委员会各司其职,既相对独立又内在联系,从多重角度促进了监管决策的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和规范高效。成立四个委员会
推行查处分离制度,成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检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后,提交检查报告给案件审核合议小组。合议小组就查实的事实提出处罚等处理意见,经法制处审核后,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以票决方式作出处罚决定。该机制将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与案件审核、处罚建议和处罚决定分开,并实行案件处理意见和处理决定的集体讨论制度,使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推行独立检查制度,成立稽查工作委员会。借鉴独立检察官做法,针对重大案件,由局长整合全局力量,指定专人组成独立检查组开展检查,并通过稽查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全局的现场检查工作,审议现场检查计划,协调现场检查工作有关事项,指导、总结现场检查工作。
推行审批分离制度,成立行政许可委员会。业务处室负责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行政许可委员会以票决方式作出决定。该制度将行政许可的审查权与核准权分开,通过集中审议、民主决策的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推行监管统筹协调机制,成立监管协调委员会。以例会或临时会议的方式,对保险监管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通过统筹协调保险监管制度建设、研究具有普遍性的市场问题、审核研究综合监管项目方案等多种方式,协调各处室的保险监管工作,加大监管资源优化整合力度。
取得初步成效
上述四个委员会体现了广东保监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行政许可决策行为,不断完善监管体制的积极努力。自成立以来,取得了以下一些成效。
一是加大了查处力度,提高了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各委员会的有效运作,不仅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查而不罚、罚而较轻的现象,还促使各委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不断研究相关问题,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从个案查处上升为系统整治,通过制度监管促进保险市场规范运营,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增强了决策的一致性,保障了保险监管的公正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统一由相应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客观公正、科学决策,避免了性质和情节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出现较大的差异,也避免了申请条件相似的行政许可事项得到不同的许可结果,保证了行政行为的标准统一,维护了监管权威。此外,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监管协调等方面的事务均有专门的委员会进行督察,有力地推动了执行力的提升,保证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是优化了监管资源,提高了保险监管的效率。稽查工作委员会和监管协调委员会站在全局高度,对现场检查和监管制度、监管方案、监管理论研究等较为宏观的监管事项进行统筹和协调,既发挥了各监管干部的专长,又提高了工作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为独立检查、区域检查和联合检查提供了有力保障,增强了全局意识,形成了监管合力,提高了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