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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营销员保障是解决诚信问题的关键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张云鹏
2010年03月08日10:21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在政协提案中呼吁,解决我国保险营销员双重纳税和社保缺失的问题。我国自1992年引入保险营销体制以来,截止到2009年末,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290万人,2009年实现保费收入4126.91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37.06%。可以说在中国保险

业的快速发展中,保险营销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定位不明,导致了保险营销员的福利待遇、社保缺失和双重纳税等一系列不公平待遇。

  长久以来,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一直处在代理制和员工制的争论之中,而众多保险公司则一直主张保险营销员与公司之间为代理关系,而非公司员工。如《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签订的是代理合同,非劳动合同。事实上,保险营销员一般由保险公司统一进行招聘、培训、业绩考核和日常管理,而且个人保险营销员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如此看来与公司的正常员工无异。

  所以实际情况便是保险营销员履行了员工应尽的义务,而没有得到员工应该得到的权利。考勤制度、奖罚制度、员工管理制度等在保监会文件中规定不应出现在对于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中,但是保险营销员却没有任何福利、底薪、“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此外,还有税收待遇方面,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意味着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后需要先缴纳营业税,然后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不能享受保险公司正式员工的福利,还要在征税上付出更多。

  保险诚信问题由来已久,其中最受人争议的便是保险营销员制度。在笔者看来,保险营销员的基本保障不能提高上去的话,即使规章制度制定得再严格,也会有营销员铤而走险地去诱导顾客,毕竟中国保险业营销员的高流失率从未改变。所以解决保险营销员体制的诚信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提高营销员的基本保障和待遇,这才是内因所在。反之,当一群自己几乎没有任何保障的人在竭尽全力为别人提供保障时,我们又如何能期盼中国保险业不出现诚信危机呢?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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