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四:关于加快推进巨灾保险机制建设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吴焰
我国是世界上受巨灾影响最为严重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
当前,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巨灾风险的补偿多采取财政补贴、救济和捐赠等方式进行。在这种模式下,巨灾风险往往给政府财政预算构成较大冲击,增加了政府当期财政支出的压力,加大了财政安排的不确定性,影响到其他方面的财政投入。而且,财政往往只能提供灾后的基本补偿,而仅依靠财政补助难以全面迅速地开展灾后重建以及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分散巨灾风险的渠道有限,商业化经营无法单独承担巨灾风险。在去年初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2008年保险业支付的赔款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3.6%,与全球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
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引入巨灾保险机制,已成为全球通行的有效做法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巨灾保险机制是以保险的巨灾风险管理功能为基础、辅以政府必要的引导及财政税收等政策的支持和保障而形成的一套综合性巨灾保险保障制度安排,是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当前,我国巨灾保险机制建设的时机、条件已基本成熟,需要整体规划,重点突破,加快予以推进。为此,我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探索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多层次、多方位巨灾保险保障模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巨灾风险分担网络。政府应积极推动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和有关强制巨灾保险制度;明确巨灾保险市场的准入条件,优先支持经营实力较为雄厚、社会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率先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对巨灾保险费率的厘定和调整给予必要的指导;比照社保基金的管理体制,对巨灾保障基金进行监管;必要时对巨灾保险经营主体提供适当的救济。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巨灾保险的相关制度。在巨灾保险的立法方面,建议在我国已经制定颁布的法律规章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洪水保险法、地震保险法等,进一步明确有关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在巨灾保险的财税支持政策方面,对参与巨灾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在巨灾保险费的缴纳、赔付金的领取以及防灾防损等方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免税、减税或税收延迟等优惠待遇;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巨灾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减免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或将所得税返还充实巨灾保险基金。
三是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基金的筹设与运作。巨灾保险基金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设立,并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安排再保险保障,以分散风险。巨灾保险基金可委托保险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专户管理、滚存积累、专项使用。巨灾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直接拨款,财政年度救灾资金结余划转,保险公司无大灾年份巨灾保险保费结余滚存,将目前保险业营业税的一部分直接化转为巨灾保险基金,允许保险企业发行巨灾保险基金债券等。
四是做好巨灾保险制度的试点,加强对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引导。借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验,建议以中央财政补贴为先导,结合地方财政和被保障人的投入,以单个类型风险的巨灾保险保障机制为突破点,针对那些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威胁最大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分险种、分区域试点,对特定巨灾险种实施强制性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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