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页 :超额投资收益 暗合刚性兑付
超额投资收益
暗合刚性兑付
“不过,目前投资管理费水平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强调,“封闭式非结构性银行理财产品现在是百分之百的兑付率,也可以说一直在保持着刚性兑付,银行承担的风险确实大于托管本身。”
而且,从银行的角度而言,“合同事先约定”无疑是其王牌的抗辩理由,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监管部门对此也暂未表示异议。
“超预期收益变成银行的投资管理费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其一是归属问题。由于它是通过投资者资金的投资行为产生的,所有权其实应该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目前是通过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改变了所有权;其二是信息披露问题,即便商业银行在合同中约定了归属权的转移,也应该事先明确告知投资者超预期收益可能有多少,投资者可以根据以往同类产品的超预期收益情况判断是否接受银行变更所有权的约定”,法律界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如果银行明确承诺刚性兑付,那我们投资者可以考虑接受投资管理费的收取,但问题是如果银行确定实行刚性兑付,为什么不干脆修改合同,反而要求投资者在购买时抄写买者自负条款呢”,投资者李女士对于所谓的银行刚性兑付持有保留态度,“银行所谓的刚性兑付仅仅是目前的潜规则,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被哪个产品打破,投资者凭什么要为潜规则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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