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的新女性自立自强,大部分女同胞都会和自己的男人一起为买房事业做贡献。当然了贡献有多有少,所以离婚时对房产的分割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一方首付,共同还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告诉我们:若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房子归付了首付的那一方,没有还完的贷款属于登记方一人的债务,并且还要补偿另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如果是结婚以后,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房子都属于共同财产。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3.爹娘掺合型
对于爹妈也参与小两口买房的情形,小编在麻雀高攀型中已经说了一种,那现在还有两种情况需要我们好好掰扯掰扯:
首先,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不管产权登记在那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额分割。
但如果两人用共同财产以父母的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那么房子是属于那方父母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房子不能被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券要求对方偿还出资额。
4.正房勇斗小三型
在目前社会中还会有这样的现象:丈夫用双方共同财产为小三置办房产,如果这时候妻子要求与丈夫离婚,那套房子怎么办?《新婚姻法》第47条告诉广大正室们: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正室们能证明那套送给小三的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财富购买的,那么这套房子也属于财产分割的范围。
即使啰嗦了这么多,小编还是希望各位百年好合,永远也用不上上述一二三四种情况。
(本文参考自今日头条、找法网、新浪乐居、新婚姻法等,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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