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03年梅艳芳去世后,梅妈并没有因为明星女儿的香消玉殒而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中,相反为了自己坚持的公平正义一直在打遗产官司,意欲争取到女儿更多遗产。但在香港进行诉讼的成本非常大,仅律师费一项也不是梅妈生活费可以负担的。
据媒体报道,梅妈2004年入禀法院,要求法庭裁定遗嘱无效,又先后控告遗嘱执行人、主诊医师、遗产受益人等,结果均被法院判决败诉。2008年6月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梅艳芳在临终前订立的遗嘱有效,判梅母败诉,不能得到梅艳芳的近亿元遗产。并由梅艳芳遗产支付诉讼费及律师费。2011年5月,此案终被法院驳回,再被裁定败诉。
至此,我们会发现梅艳芳遗产中的一大部分是用于支付梅妈多年累计遗产官司的巨额法院诉讼费及律师费。2009年梅妈自己也曾向法庭透露逾半收入用作还诉债。后有媒体报道,信托为了替梅妈还官司债,将梅妈生活费降至了每月两万元,自此生活费大幅削减后梅妈生活开始陷入困境。
那么,梅艳芳的信托对母亲的受益安排是否合理?
梅艳芳在世之时,就有媒体报道其与母亲关系一直紧张不睦,同时其不能接受母亲“嗜赌成性”。梅艳芳曾公开表示“母亲根本不在乎我的死活,只知道跟我要钱!”
梅小姐自感对母亲最大的爱护,应该是保障母亲花销维持其足够体面的晚年生活。于是为了这个目标,煞费苦心的搭建信托架构,由信托按月支付给母亲生活费,而不是在其去世后让母亲一次性得到巨额遗产。可谓:爱母之心,溢于言表。
设立信托之初,梅小姐能想到的是:每月七万港币足够梅妈锦衣玉食,同时显然已经不能再支持母亲阔绰豪赌或挥霍了,这样的安排将有利于母亲自我行为约束。但让梅小姐没有想到的是:母亲会在自己离世后花费巨额资金,支付旷日持久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退一万步说,即使梅小姐设立信托之时对此早有预料,想必她也一定会坚持更严苛的信托受益条件,以便阻止母亲大肆耗资争产的可能。
切勿轻易挑战信托独立性
从“梅艳芳信托”事件上,我们可以发现信托受益安排上的两个突出特点。
首先,梅妈挑战遗产信托诉讼耗资巨大,但最后事实证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托的有效性,这充分说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战或质疑信托是不可能的,同时也足以彰显信托顺利实现财富传承的强大功能。
其次,“梅艳芳信托”设立的受益人受益条件,实际上充分体现了信托对受益人的约束兼保障功能。信托可以对受益人进行附有条件的传承,但如果受益人违反了财富传承人的信托意愿过的话,那就得不到信托受益。信托对受益人的正向激励及反向约束,是信托的在所有传承工具中最明显的优势。
显然,梅妈今天的遭遇,是其固执坚持无谓诉讼的一个必然结果。苦酒已酿,只能自饮。
我们国内的民事信托业刚刚起步,非专业人士对信托的了解很难全面客观,我们切不可因梅母今天之遭遇,亦人云亦云,从而拒绝民事信托功能在国人家族财富传承中的良性功能的发挥。
笔者作为常年从事民事信托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确实有必要对更加不熟悉信托规则的境内信托受益人进行如下忠告:作为信托受益人,对自己最大的保护应该是谨遵信托合同游戏规则,不要轻易挑战信托独立性,否则如同玩火。
想起我一周前接待的一位女客户:年轻貌美、新婚不久。他的先生比她年长近30岁,先生告诉她:刚刚在国内设立了民事信托,新婚妻子也是信托受益人。信托合同约定,如若先生先行去世,妻子可以每月领到五万元作为生活费;但如果妻子改嫁,则立即丧失信托受益人资格。
女客户问我的问题是:“李律师,婚姻法规定公民婚姻自由,我如果日后真的再婚,信托合同难道可以挑战婚姻法吗?”我听完客户的疑问,不禁哑然失笑,正色告诉她:“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婚否是你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信托严格按照信托受益条件支付受益,是信托受托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也不得侵犯。两件事风马牛不相及,互不侵犯。你若果真再嫁,就允许信托不给。”
综上所述,虽然中国的民事信托业刚刚兴起,但国人对信托的了解还犹如雾中花、水中月。我们必须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才能让民事信托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保障功能,保护己身之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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