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赃款赃物:近5年赃款赃物高达553亿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决定了被追回赃款的两个最终去处,即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在贪腐案件中,贪污案由于有受害单位,所以赃款要退还给这些单位;行贿受贿案件则如数没收上缴国库,统一由国家财政进行重新分配。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2581件,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
而在去年的工作报告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介绍了此前5年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数据显示,5年内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
这些抽象的数字可以得到一些具体案例的印证。在近五年内判决的落马官员中,贪腐金额达亿元以上的即有多名: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受贿2661万余元,贪污8250万元;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万余元;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副局长马俊飞,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超过1.3亿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早在1995年,关于赃款赃物、罚没款随卷移送和处理的问题,吉林省各地区由于理解上不一致,曾出现执行不统一的现象。为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向最高法院研究室进行了请示。
刚刚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消除了“应由哪级法院上缴国家财政的问题”。纲要提出:要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而过去,地方法院没收的财物、追缴的赃款赃物都是上缴本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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