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对外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下称《示范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再迈进一步。
《示范条款》修订了今年以来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等问题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险公司保障责任范围,增加了部分保险公司义务。
对此,多位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认为,《示范条款》的实施或将导致行业综合成本率上升,挤压保险公司盈利空间。如果行业成本率上升5%的话,可能导致财险公司处于盈利边缘。
“正在测算的行业纯损失率有望于11月中下旬对外公布征求意见。”一位接近此次政策制定的相关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
保障责任范围扩大
据悉,此次车险改革的主要方向是维护车险消费者利益,而且,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已经向各家保险公司征求过意见。
根据《示范条款》内容,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明显扩大。《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部分绝对免赔率。
其次,针对“高保低赔”的质疑,《示范条款》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将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此外,针对“无责免赔”的问题,《示范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这相当于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义务范围。
综合成本率上升5%
10月25日,中保协召开“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专家座谈会”。据参会人士透露,与会专家学者对《示范条款》提出诸多意见。
北京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质疑称:如果消费者因为享有更多的保障和服务而支付更多的保费,《示范条款》就涉嫌隐瞒、误导消费者。实际上,保险公司保证责任范围的扩大、部分义务的增加是否会带来车险费率水平的提高已经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对此,上述接近此次政策制定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按照监管层的思路,整体费率水平不会明显提高。保险讲的是保费与风险对应,保障责任增加,保费不涨,实际上相当于降价。”
某中小保险公司车险负责人担心的反而是行业单均保费会减少。由于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将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另外,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做法,也会给投保人不合理确定保额提供方便。
保障责任范围扩大,就意味着保险公司风险增加。《示范条款》颁布无疑会加大保险公司盈利压力。
综合考虑人伤赔付标准、汽车配件工时价格上涨等因素,“预计行业成本率上升约5%,很多保险公司将处于盈利边缘。”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因此,此次改革将对保险公司成本管控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根据历史公开数据,今年初,财险行业综合成本率(100%以下,保险公司承保盈利)降至95%。几家大公司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到今年上半年,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安财险综合成本率分别为92.5%、91.1%、92.9%。假设行业综合成本率(赔付率+费用率)上升5%,保险公司面临的压力显而易见。
不过,该负责人也表示,随着这几年车险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恶性竞争的减少,以及经济增长对保险需求的增加,财险行业步入盈利阶段。尽管此次改革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压力,但不会将保险公司盈利完全挤压掉。
国泰君安分析师彭玉龙表示,从保险公司盈利与汽车销量来看,新一轮的车险竞争难以避免,不过,他判断车险盈利周期依然会持续。
费率改革年内难完成
“照道理说,保险公司什么都能保,但示范条款大有被舆论绑架的意味,跨度太大,与市场规律不符。”有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也是被动接受。唯一的应对之策是扩大市场份额,摊薄风险;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盈利能力。”
根据此前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一般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符合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组织团队等几项要求的公司,可以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未来获得独立开发产品权利的保险公司会很明显。保险讲究的是大数法则,通过价格优势扩大市场份额,成本也会得到控制。”上述接近此次改革政策制定工作的人士认为。
某保险公司车险负责人也表示,费率市场化改革将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可能会改变既有市场格局。据悉,2012年最先满足条件的有平安、太保、华泰、天平、阳光、大众、安邦保险公司等。
记者从上述几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已有公司展开独立开发产品的相关准备公司,包括数据收集、市场调研等。不符合独立开发产品的保险公司也在今年七八月间开始着手应对改革的工作。
“比如对照新的条款要求按照实际价值计算保额,公司开始测算调整后的利润率等;理赔简化了索赔资料,相对应的理赔系统就要做出调整。”有财险公司相关人士透露。
但是,多位保险公司人士认为,2012年1月,各家公司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条款、费率基本不可能。一方面各家公司相关准备工作还不充分;另一方面,目前《示范条款》中涉及到的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代位求偿实施细则等配套的政策、资料也都没能落实。
示范条款
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
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
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部分绝对免赔率。 (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