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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暴露车险公平缺失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1年04月05日08:50
  最近一个月来,车险“高保低赔”受到广大消费者和多家媒体广泛关注。经济导报记者获悉,中国保监会3月末3天连发四则通告,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完善车险承保和理赔制度,并专门成立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完善工作调研组,负责向全国公开征集商业车险制度改进意见。但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并不买账,4月1日上午发出呼吁,要求立即废止“高保低赔”霸王条款。当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紧急召开座谈会,中保协表示“将尽最大努力抓紧推进”车险承保理赔完善工作,促进条款费率更趋合理化。保监会3天四通告完善车险

  导报记者了解到,3月29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监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了《关于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397号),要求对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条款设计和费率厘定、承保与理赔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等多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改进建议。

  保监会在该通知中要求各地保监局针对上述调研内容,负责在辖区内进行调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点针对目前行业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及流程、现行的行业指导条款形式和内容等,进行全国范围调研。

  导报记者注意到,事隔一日,保监会又在其官网挂出《关于印发GT;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343号),该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完善车险及交强险制度”,建立商业车险投保时事故告知机制,逐步实现理赔全流程管控。

  又隔一日,3月31日,保监会再次向各家保险公司发出《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通知指出“个别公司存在服务承诺流于形式、服务水平跟不上承诺要求、服务承诺执行情况差、甚至在理赔时达不到《保险法》规定的要求等问题,影响了行业形象,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保监会要求各家保险公司认真梳理服务承诺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建立服务承诺内部考核和评价机制,并要求各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加大查处力度。

  同一天,中国保监会又发出《关于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保监公告〔2011〕10号),就完善车险承保理赔制度的有关问题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意见征集截止到5月20日,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完善工作调研组专门负责意见征集。中消协呼吁废止“高保低赔”

  4月1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出呼吁,要求立即废止车险“高保低赔”霸王条款。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表示,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合同条款中存在不公平的规定予以废止、重新修改,因为条款而引起的消费者的损失,要采取合理方式予以解决,同时费率应当予以妥善调整和重新立定。

  中消协特别强调,高保低赔条款,是按高的保障标准收费,实际只提供低的保障。所以这一霸王条款所侵害的是所有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某一部分特定消费者。8年多交1亿保费

  3月27日中午12:35,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周质量报告:再问车险霸王条款》,重点关注车险“高保低赔”现象。据央视报道,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8000多辆车在过去的8年里多交保费高达1亿多元。知情人士向导报记者透露,此报道引起了保监会的高度重视。

  “人民法院认定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部分的投保是无效的,那么根据这个匡算,我们一年一辆车多交保费2000多块钱,现在协会一共有8000多辆车,8年多交1亿多元。这个钱企业是不愿意交的,但是我们没有选择,投保必须要交这个钱。”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会长王伟国说。

  3月4日,本报刊发《平安电话车险未必优惠》一文,首次对现行旧机动车保险“高保低赔”的承保方式提出质疑。3月16日本报对该现象再次予以关注。行业潜规则?

  3月30日,《人民日报》在第9版头条刊发《按新车价收保费按折旧价办理赔高保低赔,车险的“潜规则”?》。该文章提出质疑,车险“高保低赔”是不是霸王条款?理赔“就低不就高”有没有道理?是否所有车主都被“潜规则”?为何错误明显的“基本条款”能在管理部门备案?

  该文章认为,并非所有车主都遭遇“高保低赔”,车辆全损案件仅占车险理赔案件的1%,现行条款未能兼顾所有车主利益,“高保低赔”问题的实质是现行车险条款未能兼顾99%和1%的车主利益的问题。

  同时,该文章还指出,市场不成熟,监管有纰漏,行业条款有“文字变通”之嫌,“高保”、“高赔”都不正常。该报道采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刘锐的观点:“高保低赔”的发生,与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有关。刘锐表示,“现行车险条款设计不严密、不严谨,监管部门有责任。”为简化手续,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费率厘定上选择了粗放经营的、简单易行的“以新换旧”的“高赔”方式。这种“高赔”自然需要“高保”为其提供支撑。“事实上,高赔、高保都是不规范的。”

  “尽管车辆全损的概率只占车险赔案的1%,但放到当事车主身上,就是100%的事情。”对此,北京律师赵小鲁认为,法律的价值标准是人人享有公平正义,“不能为了"多数人"的方便,而牺牲小群体的权益。”

  3月31日,央视午间新闻30分再次发布记者调查《同辆车两份险保额竟差近6万》,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同一辆车同一天在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平安保险的保险金额(即新车购置价)比中国人保高出6万元。“保险公司的新车购置价是如何确定的?我认为,保险公司对新车购置价的确定是非常随意的。新车购置价的确定权完全掌握在保险公司手里。”当事人表示。

  同一辆车同一天在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平安保险的保险金额比中国人保高出6万元。当事人称,保险公司对新车购置价的确定非常随意 (来源:经济导报)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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