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王海玉)原指望能赶上利率优惠的末班车,却被告知必须执行基准利率。最近,有多位市民向本报投诉:房贷利率“被上调”,银行是否有责任?
投诉:房贷利息被“拖”高
汉口市民戴小姐昨介绍,去年12月22日,她向一家银行支行递交齐了办理房贷的所有材料,个人征信记录也没问题,可一直没有放款。上周,她终于接到了放贷通知,却被告知八五折优惠已取消,只能执行基准利率。
更让她气愤的是,这家银行在1月中旬已取消贷款利率优惠,却拖到春节后才通知她。数次与银行交涉,对方却表示,再拖下去可能还要执行1.1倍利率。
和戴小姐有类似境遇的读者不在少数,有的为此一年要多交2000多元利息。
银行:额度提前透支
昨天,记者咨询了其中一家银行的个贷经理,对方也大倒苦水。她说,该行信贷额度非常紧张,2月份1天放完了所有额度。眼下只能一刀切:没放贷款,就取消八五折。
江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透露,去年底,一些银行不愿放弃市场规模,尽管当时额度用完仍在接单,准备在来年开闸时重新放款。“可谁也没想到今年信贷规模这么紧张,首套房贷利率优惠这么快会被取消”。不仅如此,江城还有多家银行将信贷额度拨给对公业务,这使得房贷额度越发变得可怜。
律师:银行应当提早通知
戴小姐觉得,如果银行早点说,1月份还有多家银行首套房可打八五折,她可换家银行办理。“难道与个贷经理草签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应?”
此外,银行通常在放款后才会将银行方盖章后的贷款合同交给借款人,而最早签字的格式合同上“约定贷款利率折扣”等多处均是空白。而贷款利率和额度,她与个贷经理又单独签订了一份约谈纪要。“难道这份纪要没有没有法律效应?”
对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培林表示,银行先让客户签字、自己以后再填空,就将主动权掌握在了自己手上,这种做法至少不严谨,不利于市民维权。像戴小姐的情况,约谈纪要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军也表示,银行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贷款利率以审查之后当时的贷款政策为准”等字样,否则银行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放款。此外,“银行审批时间过长,影响了客户的选择权,应当考虑优化流程、提高办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