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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的基本情况及司法对策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11年10月25日08:25
  信用卡违法犯罪的微观治理对策1、强化信用卡风险教育。

  中国银联应联合各成员机构开展持卡人安全用卡教育以及特约商户收银员培训,切实提高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风险防范意识。一是教会持卡人如何正确、安全用卡,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普法宣传,切实提高信用卡持有 人的安全防范意识。二是做好持卡人用卡的行为教育,让他们深知信誉的重要性,失信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三是积极做好持卡人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持卡人的守法意识,减少信用卡透支现象的发生。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形式,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与信用卡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剖析信用卡犯罪的基本构成要素及处罚尺度,务求从思想根源上减少、预防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四是做好特约商户合规操作POS机的监督,明确其责任。监督POS机特约商户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交待、嘱咐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每一笔刷卡业务;在与POS机特约商户签订合作协议时,一定要写明“POS机特约商户必须合规合法为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刷卡,不得为持卡人套现提供便利,不得在POS机设备上安装另外的设备或其他连接,一经发现特约商户有上述行为,银行随时有权取消特约商户资格,由此造成银行或持卡消费人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POS机特约商户方承担”。此责任的明确,从文字书面上规范了特约商户的操作行为,强化了特约商户方的责任心,划清了双方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不良行为的发生。以此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对特约商户的POS机使用情况和操作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抽查,防止违规、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银行或持卡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加大信用卡欠款催缴工作。定期开展信用卡不良透支户的催收,一方面是给不良透支户提醒,同时也是给其施加还款压力;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讲,定期开展对信用卡不良透支户的催收,也是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告知”的义务,不承担不“告知”的责任。虽然面对的催收工作较为艰难,但必须积极去面对、去落实,去主动抓好,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控制或降低信用卡不良率,减少银行资金损失,提高信用卡信用度的目的。一是每次上门催收一定要下发《信用卡透支本息催收通知书》,让透支户签收并明白自己所欠本息,同时为下步有可能走上法庭提供有力证据;二是将收集到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受到惩罚的相关案例交透支户阅读,让他们知道恶意透支必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以此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主动还本付息意识;三是对执迷不悟、思想顽固的“钉子户”,邀请公安一起催收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着力通过法律武器打击“钉子户”的嚣张气焰,维护银行的正当权益。同时,通过对“钉子户”的严厉打击,给不良透支户也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为净化银行的用卡环境,规范用卡人行为,提高信用卡的信用度,降低、减少信用卡风险,起到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3、整合司法资源,有效惩处信用卡诈骗犯罪。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能机械地唯数额论和唯期限论,认为只要达到法定追诉数额且超出法定归还期限的,就可以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还是应区分情况审慎行之。如果发卡行的工作存在一定不足,利用申请人不熟悉信用卡交易规则而向其极力推销信用卡,并鼓励其透支消费,持卡人透支数额刚刚达到一万元的,即使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可考虑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申请人主动申请信用卡,目的就是为了恶意透支,属于主观恶性较大,达到数额起点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合理整合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处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于一般的信用卡违法行为不作犯罪处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4、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机制,提高侦查取证能力。信用卡具有国际流通的特点,由此衍生的犯罪活动也就不受时空的限制。因此,加强国际间警方的合作,加强信用卡组织之间的合作,加强信用卡发卡银行与警方之间的合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如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香港信用卡授权中心管理委员会、香港信用卡风险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刑事侦查学会联合举办的每年一次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研讨会,在加强打击和防范信用卡犯罪的合作与协助,通报信用卡犯罪新情况、新动态,交流打击和预防信用卡犯罪经验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之间,正在不断地进行技术上的配合和战略转移,并在不断调整犯罪区域和扩大犯罪规模。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加强合作与协助,是打击和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必然趋势。

  5、建立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协作机制,健全信息快速通报机制,形成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合力。2009年5月5日,央行联合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加大信用卡套现打击力度的相关举措已初露端倪。应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司法机关内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地区之间信息交流,在区域间建立打击犯罪的办案协作机制。侦查机关应从技术手段、取证方式、侦查思维等方面不断提高侦查取证能力,加强主动防御技术研究,制定统一标准,加强网络管理组织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提高打击犯罪能力。检察机关应不断加强与公安、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等相关执法机关的联系,构筑案件情况交流、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处理研究的联动工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职能作用,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证据标准的共同研讨,明确定罪证据的规格要求,预见证据发展的可能状态,强化对新类型证据的收集、审查能力。信用卡违法犯罪覆盖面广、类型多样,司法机关应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深入研究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其犯罪表现与社会危害,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加大打击严重犯罪,对轻微刑事案件区别对待,立足经济建设全局,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合理处罚,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 (来源: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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