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为中山首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
今日案卷 一个人竟然拥有73张别人的信用卡!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首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例,被告人王炽获刑3年。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要多留个心眼,保护好相关信息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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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至11月期间,王炽多次持他人信用卡在石岐区多个自动柜员机为绰号“大陆”的在逃犯取款。2010年11月26日中午1时许,王炽在石岐区一家
工商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再次持他人信用卡为“大陆”取款后,行至石岐区华柏路华柏公园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王炽的手提包内缴获现金人民币9100元、他人信用卡53张,后在王炽位于石岐区华柏路某大厦的暂住处缴获现金154900元、他人信用卡20张、他人居民身份证16张等物。
王炽并非为占有他人信用卡内钱财而冒用他人信用卡,而是为了每取款10000元获得500元回报而帮助同案人使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由于王炽持有大量他人信用卡,且不能说清涉案信用卡来源的合法性,其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故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其定罪量刑。
记者了解到,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的信用卡案有23件,王炽案是该市第一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其他案子基本是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胡佑亮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也不断翻新。在信用卡犯罪中,典型的犯罪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等犯罪活动。
法官说法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达5张即入罪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二庭承办法官龚凌介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的,即可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一些涉及信用卡的异地或跨境犯罪,即便没有证据证实持卡人、取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共同故意,也不能证实其专门从事洗钱犯罪,不能认定其是信用诈骗罪的共犯或构成洗钱罪,但可以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陈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