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可见,在存在第三者受到来自被保险人伤害的时候,第三者才是该笔赔款的获得者。张某未按判决支付误工费,保险人在此情况下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二次赔款并非无理取闹不讲情面,而保险公司也可在赔付王某误工费后向张某追讨已支付的赔款。
责任险理赔,保险公司难管控保险公司理赔也没啥要为难人的,只是上述案件暴露出了其业内风险管控的不足。责任险针对第三方伤害的理赔多偏向于事后,即由被保人先行垫付后凭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像案件中张某的情况,判决书作为理赔材料,保险公司仅能据此核定理赔金额认定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却无法获知张某是否如数将款项支付王某,若被保人有心欺瞒,在难以联系到第三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陷入被动状态。
保险公司可在理赔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现场理赔,或主动跟随被保人与第三者进行情况了解,根据双方协调后意见,进行合理理赔,在理赔后主动与第三方取得联系,确保款项支付成功。
保险行业也应出台相应规章制度约束被保人行为,并对保险公司相关理赔进行监督,确保理赔合法合规,杜绝被保人恶意拒赔,减少保险公司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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