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先后对大地保险公司、人财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
有的保险公司表示,出险次数多,还是可以继续投保的,但费率会打折扣。而有几家就明确表示,出险4次就不能再投保。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拒保主要是为了防止骗保,而作为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拒绝拥有不良记录的车辆,也是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在车险这个项目上,很多保险公司都是亏损的,车险‘只赚人气不赚财气’,保险公司毕竟是商业保险公司,必然要将赢利作为经营的目标。保户自己有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反过来,保险公司也有选择保户的权利。”
针对车主被拒保的现状,重庆市保监局相关负责人称:“承保商业车险属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各保险公司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承保政策,根据风险情况对客户做出一定选择。”“买保险只是以防万一,车主开任何车辆都要安全第一。”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重庆每年起码有上千辆车被保险公司拒保。
涉嫌霸王条款缺乏社会责任
对保险公司的这一举措,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徐京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企业,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客户,对于出险次数多的车辆不予承保,有一定的道理。
不过,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拒保就没有问题。“保险公司基于自己的内部行业规定制定出这样的条款,对一般保户来说不公平也不对等。投保人在整个保险行业面前处于弱者地位,只有保或者不保,没有权利选择,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保险公司只选择优质客户,抛弃风险客户,既有违规违法之嫌,也没有承担起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
一位刘姓车主表示:“有拒保条件可以,但为什么没人提醒,保险合同里也没写。早知道就会注意一下,或者小刮蹭就不报案了。”据调查得知,绝大多数车主不知道有这样的规矩,说不清自己投保的公司有什么拒保条件。
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勇认为,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必须说明拒保条件。拒保条件是车主第二年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的前置条件,保险公司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没将其写进合同。但保险公司应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在签合同和每次出险时提醒客户珍惜自己的出险记录,控制风险,慎重索赔。拒保条件也不应根据出险次数和金额来“一刀切”,而应根据肇事责任、驾驶员情况等综合判断风险,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各家保险公司均介绍说,保险公司拒绝的只是汽车商业险,出险次数的多少,并不影响车主投保交强险。然而,重庆市交管局一位负责处理车辆事故的交警介绍说,交强险针对财产的赔偿限额仅有2000元,对医疗费用的保险限额是8000元,对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是11万元。这样的标准在遭遇到较严重的车祸时,肇事方必须要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一旦无力支付,受伤害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重庆市保险协会一位负责人认为,国内完全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他介绍说:出险次数多,保险公司拒保,这种情况在美国也存在。美国的做法是,通过政府监管部门对被拒保的潜在客户群体进行统计,然后根据各个保险公司在车险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将这部分客户按比例分摊下去。当然,保险费率会有一定比例的上浮,这样有效避免了出险次数多的保户无险可保的麻烦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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