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页 :C类常见条款 某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C类常见条款 某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条款内容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
批驳
刘彬:关于抵押物的处置方式,银行增加了很多条件限制或排除借款人对抵押物处分的主要权利,此种霸王条款在银行的格式合同中最为常见,10种霸王条款中有7种都是该内容,只是表述方式大同小异。
抵押权为价值权,于其设立之后,无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对抵押物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是受到物权法承认的,无须抵押权人的同意。其次,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规定清偿。由此可知,物权法承认抵押人重复抵押的权利,且无须抵押权人的同意。同时,法释[2000]44号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由此可知,法律不但承认抵押人的重复抵押权,而且不再限制重复抵押的次数、额度。此外,根据担保法,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出租、出借、转移或再次抵押的权利。类似条款严厉限制借款人的权利,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陈艇:这类条款中包括不限于的内容是不合理的。针对处分抵押财产中“处分”的法律含义,可以理解为权利转让,也就是买卖。但是,是可以将抵押物进行出租、赠与、转让的等。因此,让抵押人放弃、赠与、转让、出租等形式来处理抵押物是不公平的。
修改建议: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处分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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