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3:阴阳合同
做低价,买方不愿补足差额款
买房遭遇: 2010年8月,江先生购买罗小姐在浦东的一套两房,房屋总价80万元。但签约时江先生提出可做低房价,少缴税费。同年9月,江、罗二人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房屋价格约定为64万元。最终双方按补充协议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谁想,正式合同签定不久,江先生却只愿按照64万元支付购房款,罗小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明伦律师事务所薛雯雯律师: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为了多贷款或在过户时少交税,买卖双方签订的两份或者两份以上房屋价格等条款内容不同的合同。其中,为达到少纳税或其他目的而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 “阳合同”,其中约定的交易价格并非真正的交易价;同时,卖方与买方会另签一份合同确定真正的交易金额并实际履行,称为 “阴合同”。当然,现实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买卖双方在做低房价后另签一份协议,以装修补偿款和家具款的名义,补足房屋实际成交价。
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阴阳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为牟取私利,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贷款而订立的合同条款当属无效。不过,司法实践中仍要结合具体情况区分合同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但无论合同的最终效力如何,阴阳合同都会给买卖双方带来巨大风险。
对于买方有四种风险:
1、可能导致部分条款,特别是价格条款不具有约束力,进而导致买卖不能顺利进行的风险。
2、贷款不足的风险。
3、再售承担高费用的风险。
4、合同不成立的风险。
对于卖方有两种风险:
1、宣告无效的风险。
2、房款不能全额收回的风险。情形严重的,买卖双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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