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保监局构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预警机制
2012年06月28日08:33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监管之窗
本报讯
吉林保监局日前制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规程》,初步构建了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预警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风险监测体系。建立涵盖业务波动、业务结构、营销管理、基本财务状况和合法合规性等因素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并根据日常风险监测,对存在指标异常波动的机构签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异常指标调查通知书》,了解波动原因并对机构风险状况作出评价。
二是建立风险预警工作机制。将风险预警分为三级:Ⅲ级为无过错预警,主要对业务、财务波动较大、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但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督;Ⅱ级为纠正性预警,主要对机构经营过程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并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及时纠正时进行的预警;Ⅰ级为重大风险预警,主要对由于严重违法违规可能面临重大风险并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机构进行的预警和监管。
三是强化后续监管。对于签发《Ⅲ级风险预警通知书》的机构,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实施必要的指导性监管;对于签发《Ⅱ级风险预警通知书》的机构,在日常监管的同时,依法实施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对于签发《Ⅰ级风险预警通知书》的机构,在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的同时,按照保监会要求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果断采取监管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邵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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