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监局健全风险预警体系
2012年05月25日08:35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赵国新 赵心宇
内蒙古保监局根据自治区地域辽阔、保险机构点多面广的客观实际,通过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构建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实施风险的动态监测,提升了市场风险防范能力,增强了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制定风险监测指标
内蒙古保监局根据产、寿险市场风险表现的不同特点,分别建立了由13个关键性指标组成的五大类监测指标体系。这些指标既涉及公司的业务增速异常、业务结构发展失衡,也涉及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处罚和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并分别设置了参考值作为指标预警界限。通过将监测期保险公司相关指标与参考值进行比较,确定该指标风险等级,按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基本正常、关注、预警三级。为直观区分不同类型的风险,参照国家统计经济监测预警的做法,对监测指标的风险等级采取类似交通管制的绿灯、黄灯、红灯信号来区分。对各项指标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确定公司的风险等级。
构建风险监测网络
近年来,内蒙古保监局制定并完善了《内蒙古保险业风险监测预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季度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初步实现对省级保险机构风险的动态监测。《办法》实施后,保监局先后针对非正常退保风险、应收风险以及业务发展大起大落等各类风险因素,对6家省级公司下发了风险提示函9份,开展高管谈话4次,责成相关公司分析风险形成原因并制定出台具体措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了市场风险,实现了监管关口前移。
实施分类监管
保监局根据风险监测预警结果,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实施了分类监管。一是对低风险公司,即运行状况、业务结构、发展质量、偿付能力、市场行为等方面正常的,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可优先审核其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产品备案等事项。二是对中度风险公司,即运行状况、业务结构、发展质量、偿付能力、市场行为等方面虽有问题,但问题不严重的,密切关注其经营管理动态及风险发展趋势,并可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三是对高风险公司,即运行状况、业务结构、发展质量、偿付能力、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专项现场检查、全面现场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要监管措施。
《办法》实施后,先后累计有49家次省级机构被列入中度风险公司,15家次省级机构被列入高风险公司,保监局通过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在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同时,实现了扶优限劣的监管目标。
指导现场检查
根据风险监测结果,保监局非现场监管委员会按季编印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客观评价各公司风险状况,同时提出具体监管措施和建议。稽查工作委员会据此确定现场检查重点公司和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实现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有效结合,提高了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办法》实施后,内蒙古保监局先后对5家高风险省级公司开展了专项现场检查,查处了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虚列费用套取手续费、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监测工作,内蒙古保监局将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逐步拓宽风险监测的覆盖范围,提高风险监测预警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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