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积极理顺保险营销员用工关系
2012年05月25日08:35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本报讯
大连保监局认真贯彻今年保监会部署,鼓励中小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积极探索营销体制改革,引导督促公司理顺与营销员的用工管理关系,在建立可持续发展保险营销模式上形成新思路。
一是实施营销员分类管理,理顺公司与营销员的用工管理关系。将营销员分为“签约类”和“营销类”。“签约类”由大专以上学历,有丰富的保险知识、熟悉法律法规、诚信记录较好、素质较高的营销员构成,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占营销员总数的10%以下;“营销类”适当放宽门槛要求,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占营销员总数的90%以上。“签约类”营销员由于工作相对稳定,能够实现销售责任与个人挂钩,有效避免了“利益驱使”的销售误导行为。“营销类”营销员市场经验丰富,是实现寿险市场的主渠道。
二是细分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销售模式。将销售过程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销售前期由营销团队中的“营销类”营销员开发市场,寻找潜在客户;销售中期由营销团队中“签约类”营销员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向客户解释产品内容、保险责任及合同条款,并代理公司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销售后期由“签约类”营销员跟踪维护保单。佣金在“营销类”与“签约类”营销员中实施“扁平化”模式分配。
实践证明,现阶段实行营销员分类管理,细分保险产品销售过程的模式,能够解决目前的“金字塔式”营销组织构架和收入分配模式,推动营销员向符合《劳动法》的正式员工平稳过渡,有效屏蔽了销售误导,同时改革成本较小,利于激发各方力量参与。
(张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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