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改正的错误
“银行的贷款利息太高了,我们没想到的是,建行居然还多收了我们利息。
2006年8月8日,王萍与建行南京市鼓楼支行签订了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贷商业性贷款35万元人民币,期限为十五年,贷款利率为月利率是0.4792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2906.62元。
8月9日为王萍贷款的利息起算日,9月25日第一次还款,王萍只占用35万元46天,应付贷款利息为2571.98元。
而建行实际利息计算到9月30日,计算天数是53天,所以,王萍实付利息就变成了2963.36元。
第一个月多扣除了利息,就意味着少扣除了本金。因为本金基数比应该的本金基数高,用较高的实际本金余额乘以月利率,每期实际支付的利息均会比应付利息高。
2009年1月23日下午2时许,王萍到建行南京市鼓楼支行打印了银行对账单核实情况。表三和表四是前七次还款明细的对照,第一期利息多算后,导致本金余额增高,从而导致过错一直会持续下去。
王萍在起诉书中,起诉建行南京市鼓楼支行采用隐蔽手段,故意侵占借款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的规定,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138.51元。
分析了多个借款者的还款明细表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月还款时,将该月利息计算天数计为整月30天是原因所在。因为在2007年3月前,扣款日一般都位于月中。2004年3月,南京市民包界龙从建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贷款20万元,期限二十年,利息起算日为3月26日,首次扣款日为4月15日,月还款1324.33元,首次还款利息为1008.00元。从张界龙的还款明细表推算可知,建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多计利息天数15天。
2005年12月,南京市民张永康从建行南京市中央门支行贷款20万元,期限十五年,利息起算日为12月15日,首次扣款日为2006年1月26日,月还款1635.02元,首次还款利息为1438.20元。从张永康的还款明细表推算可知,建行南京市中央门支行多计利息天数14天。
目前,包界龙、张永康等人的住房贷款还没有还完。这就意味着,利息的侵占仍在继续之中。
2007年3月底,建行江苏省分行调整了利息计算系统,由月中统一改为月底结息。至此,从2007年3月之后新增的住房按揭贷款将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在此之前贷款的客户,由于错误已经发生,而且是系统性错误,只能一直错下去,成为无法纠正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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