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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计息天数增加 银行多算房贷利息"改账单"

背负着房贷的日子里,有几人计算过那根多余稻草的重量?实际上,贷款利息计算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数学模型,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扣款日前移导致首期计息天数增加和每期应扣本金额减少,加上打款日的后挪虚增的利息,已经彻底改变了还款账单上的数据

 “建行多算了我的房贷利息?”南京市民王萍回忆起了当初获知该情况时的反应:“感觉非常吃惊!”

  即便是现在,这个事实听起来仍有些匪夷所思: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的利息计算系统,一直在悄无声息地吞噬着贷款人的利息。

  2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已接到诉状,南京市民王萍将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告上法庭。理由是:建行江苏省分行因利息计算系统错误和利息计算天数侵占了自己的利益。

  2月16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南京市民蒋正红以相同的理由将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中山支行告上法庭。

  两起诉讼案的代理人均为南京市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之兵。《中国财富》记者赴南京采访后获悉:从2008年11月份起,一场关于利息计算的争议和博弈已经激烈展开。

  系统性错误

  利息计算系统究竟有什么问题?蔡之兵律师详细作了如下阐释。2002年1月份,蒋正红(甲方)购买了南京市金城花园的一处房子,因购房资金不足,向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中山支行(乙方)申请个人政策性/组合性住房抵押贷款。蒋正红的商业性贷款金额为100000元,期限为十五年。

  在合同第五条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中,双方约定:还款日为每月15日,甲方委托乙方按月从还款账户上扣收应付贷款本息,甲方须每月14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存入还款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扣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时,首月和末月的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其余各月按整月计算。


  表一是蒋正红在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的还款明细表。表中清晰地表明,利息起算日为2002年1月28日,这意味着,从这一天开始,蒋正红开始借出了建行的10万元住房贷款。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目前最常用的还款方式,亦是大部分银行长期推荐的方式,具体的还款方式是,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蒋正红每个月要还银行固定金额821.33元,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2002年2月16日,是蒋正红住房贷款的首次还款日,这一时间点上,她要按照实际天数来偿付10万元贷款的利息。这里的天数,即蒋正红正式从银行借款到第一次扣款日的天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各类储蓄存贷款计息规则,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的。从1月28日到2月16日推算过来,一共是18天。

  依照贷款合同,首月的贷款利息要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贷款利息=贷款本金×月利率÷30×天数

  由此可以计算出,在获取贷款的这18天内,蒋正红需要支付的利息应该为:

  贷款利息=100000元本金×4.65‰月利率÷30天×18天=279.00元

  差异由此产生,所有的争议都从这首月利息279.00元上发端。

  在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实际的扣款明细表中,我们可以清楚地查到,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在2002年2月16日扣除蒋正红本息821.33元,其中利息511.50元,而不是刚刚计算出的279.00元。在这个并不复杂的贷款利息计算公式里,100000元贷款本金是一定的,4.65%的月利率也是固定的,这说明,唯一的可能是:天数的推算不一致。

  幸好,这道数学题并不复杂,我们可以用实际扣除的利息来反向推导出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实际计算利息的天数。

  由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可以反向推导出天数的计算公式:

  天数=贷款利息×30÷(贷款本金×月利率)

  由此代入公式计算得出:

  天数=511.50元利息×30天÷(100000.00元本金×4.65‰月利率)=33天

  这表明,实际情况是,建行首次扣款的计息天数并不是18天,而是33天。

  33天从何而来呢?魔鬼就在细节中。

  很显然,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在计算首次还款天数时,将2月份全部计算在内,共多计算出利息天数15天。

  “这样的做法违背了财务交易的基本原则,即货币的时间价值。”蔡之兵律师告诉记者。

  从贷款的起始日1月28日到实际扣款日2月16日,蒋正红占用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的贷款18天,利息的计算自然应该是18天,不包含16~30日的天数,该时段的利息应该在下一期扣款日再计算。

  这15天的贷款利息为:

  贷款利息=100000.00元本金×4.65‰月利率÷30天×15天=232.5元

  这意味着,在蒋正红首次偿付贷款利息511.50元中,有232.5元是由于这多出来的15天所产生的。

  对于10万元贷款而言,这似乎微不足道。但这小小的谬误,却让贷款明细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表二是正常情况下,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应扣款明细。


  与实际扣款情况相比较,在等额本息还款中,利息、本金以及本金余额均发生了变化。蒋正红采用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每月还款=贷款利息+本金。每期还款额相同,总是优先偿还贷款利息,再还本金,利息与本金此消彼长。在首期还款中,多支付了利息,就自然缩减了本金,继而导致贷款的本金余额增大。于是,在蒋正红相同的还款额度821.33元内,因为多还了232.5元的利息,所以,本金也相应地少还了232.5元。

  在完成了首次还款后,蒋正红仍然占用的贷款额度,也就是本金余额为:

  本金余额=100000元总贷款额-309.83元本金(已偿还的)=99690.17元

  更重要的是,多计算的利息并不止232.5元。从第二个月开始直到还清所有贷款的前一个月,利息计算天数保持30天不变,但由于本金余额变大,第二次还款的贷款利息也相应变大。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利息=本金余额×月利率

  由这个简单的公式,我们可以看到,从首次还款中产生的本金余额(这已经是增大的),将导致

  第二个月的贷款利息相应增大。蒋正红实交第二期贷款利息为:

  利息=99690.17元×4.65‰月利率=463.56元

  但如果首次还款没有多计利息,第二期贷款利息应为:

  利息=99457.67元×4.65‰月利率=462.48元

  一步错,步步错,以此类推,在这样的计算方法下,只要在首次还款时多计利息,将导致之后每个月的贷款利息都增高。

  之后,虽然利率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几经变化,但因为首次还款时导致的本金变化,总的还款额仍然会增高。

  2008年12月30日,蒋正红提前还清贷款。在这个时间点上,本金余额为63868.10元,而根据推算,如果没有发生系统性错误,蒋正红应该的余额为63717.32元。

  如此一来,在六年多共计83个月的还款历程中,实际收款(实际本金余额)63868.10元减去应该收款(应收本金余额)63717.32元,蒋正红实际多支付给银行150.78元。

  起诉书中,蒋正红起诉银行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故意多收取借款人的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的规定,赔偿因利息计算系统错误所侵占的利益15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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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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