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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股200W变8W 经纪人未按约赔付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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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记者 郭莹/文 王晓莹/图
商报记者 郭莹/文 王晓莹/图

  本以为委托证券经纪人炒股能给自己带来更多收益,然而令股民杜女士没想到的是,在股市呈现买什么都赚钱的牛市时,证券经纪人却将自己和朋友的200万元投资款炒剩至8万余元,且现在连人也找不到了。于是杜女士和朋友将证券经纪人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200余万元。

  2004年,杜女士听说当时的股市行情不错,于是找来朋友黄先生,商量一起投资炒股。

  2004年2月17日,杜女士在证券交易所以黄先生的名义开立了《股票账户》,由黄先生和杜女士二人共同向账户中做了投入。

因黄先生需长期赴日讲学,所以俩人决定将该账户全权授权杜女士掌握和使用,并同意杜女士在股票操作所需的相关文件上签署黄先生的姓名,其中包括转委托等。

  当时,证券交易所经常举办一些证券经纪人的投资讲座,杜女士认为把股票交给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操作能够赚到更多的收益,于是,决定将股票交给常在证券交易所帮人炒股的杨某操作。

  随后,杜女士以黄先生的名义与杨某书面签订了《委托操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杨某代理杜女士及黄先生于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资产总值为人民币200万元。时间2004年2月18日到2007年2月17日。杨某受托自由买卖交易股票,具体控制投资组合及持仓比例。

  杜女士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中委托杨某操作账户的情况,不干扰杨某操作。

  杨某保证杜女士的投资总值按承诺每一投资年度收益7%,7%以内全部归杜女士所有;收益超过7%的部分杨某可得到50%的佣金。如果操作资金发生亏损,到期后由杨某以现金形式补齐。

  协议书签订后的第二年2月起,杨某先后向杜女士支付了29万元的年度收益。但此后再没向杜女士交付收益。

  2007年合同届满时,本以为能够大赚一笔的杜女士却发现,截至2007年2月17日自己委托杨某操作的证券账户余额仅剩80641.56元。为此,杜女士要求杨某按《委托操作协议书》的约定以现金形式补齐亏空和应得收益,但杨某却始终未予偿还。

  不仅如此,杜女士经过调查发现,杨某多次与其子杨小小共同操作自己的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并以杨小小的名义在另一证券营业部签字领取自己证券账户内的大量现金。

  如今,杨某变更了住址,手机也一直处于停机状态,东城法院昨日未能通知到杨某参加庭审,法院只对案件进行了询问。

  据杜女士的代理律师介绍,不仅是杜女士一人遭受了这样惨重的损失,还有多名委托杨某炒股的股民也同样遭受到损失。“我们之所以选择民事诉讼,主要是想能够快点将钱追回来。如果选择报案,那么就要经过侦查起诉,诉讼时间会很长。”律师表示。

  当被问及将股票投资委托给他人操作是否合法时,杜女士的代理人表示,这是一种民事的委托行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

  解读

  类似案件法院曾判协议有效

  据记者了解,因和他人签订委托合同炒股并引发诉讼的案件不在少数。今年2月西城法院曾办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曾某夸口帮贾先生炒股能赚几十万,并签下承诺书,保证到期未达到承诺金额,由自己掏腰包补齐,然而承诺到期后,不仅没有获利,反而连本金都亏损了一半多。于是贾先生将曾某告上法庭,要求曾某按承诺书还钱。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贾先生与曾某自愿达成委托协议,曾某为贾先生出具承诺书是曾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由此发生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曾某和贾先生所签订的承诺书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协议。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这就是说,禁止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但法律没对个人之间的全权委托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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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翊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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