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
会议同时指出,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
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为居民购买保险,这是政府与市场有效的结合,能够最大限度保障社会公平,提高国民医疗保险保障程度。
年内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据了解,自2012年8月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联合启动大病医保制度开始,担负“基本医疗保障延伸”的大病医保制度就在各地持续推进。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亦指出,2014年我国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扩大到所有省份,同时提出,2015年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据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大病医保已在27个省市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7亿人。
记者梳理发现,在各地具体执行中,大病医保并非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进行对比,判定是否会因病致贫、返贫。目前,省级大病保险方案都已经出台,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因此起付线也不一样。
会议要求,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
此外,会议明确,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在筹资比例上,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比例的制定关乎大病医保的推行实效,需要经过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严格测算,不能过分偏低,也不能一味攀高。
多家险企参与大病医保
值得注意的是,会议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是持续深化医改的重大创新。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据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保寿险、泰康养老、阳光人寿等多家大型险企已经参与到大病医保的承办中。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商业保险机构能够参与到大病保险中来,这对于控制费用的额度、引导医疗消费、提高工作效率、打通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之间的经办关系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会议还强调,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
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我国各地统筹医保资金的能力差异很大。各省市的筹措方式也不一样,每个地区经济条件不同、人口结构不一样,这导致有的地方资金相对充足,有的则很紧张,难度差异性非常大。
在郝演苏看来,将大病保险扩大到全国范围,国家财政可相应倾斜。比如,经济发达的地区可自行安排,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则应由中央财政补贴。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曾表示,“完善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应构建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共同发力化解大病风险。”
此外,医疗费用增长也给大病医保基金支出带来压力,如何控制费用增长值得关注。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
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徐善长曾指出,在推进大病保险这项工作的同时,要同步推进和加大公立医院改革的力度,同时加大对医疗费用的监控。因为医疗费用的源头在医院,所以要对医院的医疗行为、用药行为进行规范,使一些不合理的诊疗行为和用药行为受到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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