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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闫冰竹递交11项提案 聚焦经济金融热点

来源:搜狐理财

  2015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向政协提案组递交了十一项提案,内容重点聚焦经济金融领域,特别是他长期关注的中小企业、中小银行的发展等问题,同时包括京津冀协同发展、城镇化建设、消费金融等热点问题。

  今年,主要政协提案部分内容如下:

  关于加大中小银行支持力度,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提案。在我国,中小银行是金融改革的产物,在服务中小企业、满足民生需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促进银行业良性竞争、保持金融体系活力的“鲶鱼”。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出台多项措施推动解决。中小银行定位于服务中小企业,是金融市场竞争的基础、活力的源泉,本身也是银行体系中的“中小企业”,其发展面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如市场准入上处于被歧视、被排挤的弱势地位等,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关注,生存与发展也面临着困境。我国中小银行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出身定终身”的分类监管模式不符合发展现状。目前,监管部门仍是根据传统的银行成立方式,将商业银行分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等,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这种“以出身定终身”的分类方式,没有考虑不同类型间、同一类型间商业银行发展出现的规模分化,政策制定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二是受到诸多政策歧视,与市场化改革方向相悖。由于对中小银行仍存在偏见,某些政策仍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和不平等性,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三是缺乏与中小银行服务特色配套的政策。当前,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比例很低,广大的中小企业仍然主要依靠银行间接融资。但中小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存在发放贷款成本高、承担风险大等现实困难,由于不能获得适当的风险补偿,中小银行在服务中小企业过程中,客观存在着“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四是上市融资渠道不够畅通。目前,绝大部分城商行资本金基本来源于自身利润留存、增发股份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能力受到限制。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中小银行多元化资本补充渠道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面对中小银行发展的困境,闫冰竹委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2013年国务院出台的“金融国十条”,提出“探索优化银行分类监管”,释放了明确的市场化改革信号。建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以资产规模、资本实力、管理能力、监管评级以及业务复杂程度等为主要标准,实施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管方式,并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商业银行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二是取消现行政策中对中小银行的歧视性规定。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中小银行在资本实力、业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由于在诸多领域受到制约,无法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建议尽快取消现行政策中不利于中小银行发展的歧视性规定,促进中小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完善与中小银行服务特色配套的政策。中小银行的主要客户是中小微企业,建议完善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配套的财税政策,包括适当减免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营业税;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出台和落实有关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的特殊政策等,降低中小银行开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成本,同时加大定向降准力度,推动中小银行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四是明确中小银行上市融资政策。建议对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城商行、农商行,支持其在主板上市;对于一些小型银行,比照小企业上市安排,支持在中小板、新三板上市。支持中小城商行、农商行上市,利用资本市场补充资本金做大做强,有利于其更好地支持三农企业、中小微企业,激发金融市场竞争活力。同时,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也有利于中小银行完善自身治理架构,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关于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提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小微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渐突出,不但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战场”,而且是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近年来受到生产成本上涨和海外市场萎缩的双向挤压,小微企业的发展困境重重。政府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从资金支持、财税优惠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融资难”、“融资贵”仍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已成为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一是自身融资条件有限。大多数小微企业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报表不完善、数据不实等问题;普遍存在固定资产少,土地、房屋等抵押品不足,流动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易发生物质形态变化,无形资产又不易量化等特点,难以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物,其发展极易受到经营环境的影响,抗风险能力较弱。二是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我国担保企业普遍规模较小,担保资金有限且放大倍数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担保能力不强。同时,担保企业面临违约风险高、利润低的问题,难以吸引社会资本注入,具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数量相对较少,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而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但实际操作中,一些担保公司风险拨备严重不足,自身控制风险能力较差,补偿债权人违约损失的作用有限。三是融资渠道不畅。我国小微企业融资主要依赖银行间接融资,但由于目前金融体系不合理,使得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与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不匹配。另外,我国有大量小微企业集中在县域,但银行在县域范围内的服务能力明显不足。同时,由于我国股市、债券等融资方式要求严格,审批时间长,导致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小微企业少之又少。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闫冰竹委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体系。加强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小微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评级发布制度,完善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完善抵押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类似于“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金融支持体系,对具有发展潜力但抵押物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低利息、无抵押的融资服务。同时,规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抵押登记办理办法,开拓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资产转让渠道。降低破产风险及损失。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发展基金规模和税收优惠范围,完善和落实专项扶持资金和减税政策;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简易程序,加快债权人的损失补偿速度;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因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形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是完善担保体系。增加中央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财政资金投入,地方主管部门选择当地担保公司参股、控股,扩充担保行业规模和实力。给予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得税优惠率、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增加业务奖励力度,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担保行业。借鉴发达国家再担保模式经验,由政府出资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的功能。加强担保行业监管,对违规企业进行规范整顿,严格落实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是疏通融资渠道。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拓展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规模,为小微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及免费或优惠的金融服务。支持银行设立服务小微企业专营机构,鼓励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县域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引导和推动自担风险、规范经营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展。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适当放宽股权、债权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财务准入要求,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

  关于加快结构调整,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提案。融资成本高已成为社会重大关切的问题,许多企业的利润难以覆盖高昂的资金成本。大型企业的议价能力强、融资渠道多、信用风险低,其融资成本较为平稳,而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为此,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多次采取措施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虽然近期融资成本有所下降,但是仍处于高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除企业自身规模小、盈利能力弱、风险水平高等微观因素外,社会融资结构、银行结构和企业结构等问题,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融资结构不合理,直接融资占比偏低。我国新增直接融资占比由2002年的4.5%提升至2014年的17.4%,主要得益于债券融资的增加,资本市场制度不完善导致股票融资占比仅为2.6%,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水平。低成本的直接融资占比偏低,不仅不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而且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企业杠杆率偏高。二是金融机构市场结构不合理,中小银行市场占比偏低。中小银行是服务中小企业的主力军,虽然中小银行数量在银行体系中占比99%以上,但是其资产规模仅为银行总资产的一半,无法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且中小银行网点密度低,资金普遍不充裕,不得不提高利率来配置有限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三是企业结构不合理。国有企业低效的融资需求占据巨额资金存量,这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产生了明显的挤出效应,进而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对此,闫冰竹委员建议:一是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是解决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重要途径,以股票市场融资和债券市场融资为代表的直接融资,一方面可以分散集中在银行体系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资金。建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加速股权和债券融资的制度建设和市场化改革,发展债券市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放宽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标准。同时,鼓励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发挥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势,发挥资本市场作用降低企业杠杆率。

  二是改善金融机构市场结构,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建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建立覆盖面广、层次多样的金融机构体系。第一,在监管政策上加大中小银行金融创新支持力度,给予中小银行更多先行先试的机会;第二,为服务中小企业具有特色的中小银行提供更多支持,允许其在中小城市以及中西部等金融不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发展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微型金融机构,促进市场竞争、增加金融供给。中小型金融机构资本较小,其自然倾向于服务中小企业,市场供给的增加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下降。

  三是优化企业结构,提升国有资产经营效率。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引入民间资本参股国有企业,优化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强化国有企业预算硬约束,降低无效融资需求,减少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挤出效应。

  关于促进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的提案。随着京津冀经济的发展,京津冀一体化规划与建设已成为我国一段时期以来的重大国家发展战略。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议指出:“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要通过改革创新打破地区封锁和利益藩篱,全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金融协同发展本身既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产业对接协作、调整优化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扩大环境容量生态空间、疏散北京非首都功能等关键举措的重要支撑,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协同以更快更好地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当前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面临的问题:一是金融政策衔接不足。三地金融业在行政区划分隔下发展,北京市和天津市都要发挥核心金融功能,京津冀都在建设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客观上延迟了金融合作的进程;金融合作机制不完善,京津冀地区的金融合作进程落后于基础设施、产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同发展,尚未形成具有实操性的具体合作协议。二是金融监管协调不够。三地分属金融监管部门的不同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行政区划分隔的情况下,需要服务于当地的金融发展,需要考虑本地的环境、政策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要求,客观上加大了金融协调的难度。三是金融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京津冀三地的金融业发展情况较为悬殊。2013年,北京市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国际上普遍认为,8%以上标志着金融业发展达到较高水平),该指标数值约为天津市的2倍,河北省的4倍。金融机构数量方面,据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统计,2013年末北京法人机构数达652家,位居全国之首,远多于天津和河北。各地金融服务以行政区域为主且差异较大,难以实现金融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在更大范围的有效配置,不利于三地金融的协同发展。

  为促进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闫冰竹委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金融政策协同。坚持利益共享原则,形成京津冀区域金融协同机制,制定覆盖整个区域的金融合作规划,转变“行政区经济”的观念,制定符合“大市场”要求的区域金融竞争、合作规则,明确发展步骤,以及三地在整个区域金融发展中的定位、目标和任务等。同时,加强对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的领导,强化金融协同发展中的协调工作。

  二是金融监管协同。建议在各个监管部门内部设立京津冀监管协调办公室,加强三地金融监管协同,为三地金融协同发展创造便利。

  三是金融资源协同。对于金融资源的流动,建议跨越行政区域的概念,将京津冀视为同一行政区划对待。京津冀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视同在同一行政区划内。鼓励区域内金融机构跨行政区划参股,或组建跨行政区划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为区域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支撑。鼓励北京、天津的高端金融资源向河北输出,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改善三地金融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现状,整体提升京津冀区域金融发展的层次,使金融业能够更好地支撑产业转移、城市布局优化、环境保护等,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关于调整财税政策,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提案。消费金融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消费金融是支持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其业务特点是贷款金额小、无抵押无担保、申请简单、审批快速,服务对象是无法获得商业银行融资服务的中低收入居民。自2010年开展试点以来,消费金融公司充分发挥“小、快、灵”的特点,在服务经济结构调整、消费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作为新生事物,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规模还普遍较小,经营发展存在困难,在释放居民消费潜能方面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需要政策的有力扶持。一是业务运营成本较高。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具有显著的小额、分散特点。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为例,其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客户所占比例接近90%,惠及数十万中低收入居民,有效满足了不同的消费需求,切实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但由于平均贷款金额较小,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营成本较高。二是企业融资成本较高。作为专业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融资渠道是从商业银行进行借款。由于融资成本较高且融资渠道较少,客观上制约了消费金融公司快速发展,影响了消费金融公司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消费信贷金融服务的水平与能力。三是风险管理成本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对的是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中低收入群体,有力推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由于目标群体一般信用记录有逾期状况或者缺乏信用记录,且收入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其信用风险具有高发性,加大了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控的成本与压力。

  为促进消费金融发展,闫冰竹委员建议:一是对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发展消费金融有助于增加居民的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升级。其中,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低于10万元的小额消费贷款更是惠及众多低收入群体,建议参照《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消费金融公司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该部分利息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

  二是对消费金融公司涉农贷款实行财政补贴政策。自2008年起,财政部开始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贷款余额2%的费用补贴。自成立以来,消费金融公司积极开拓农村市场,以“无担保、无抵押”的方式改善了农村金融服务环境,缓解了农村居民“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作为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同样面临成立时间短,财务压力大的问题,同时,“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方式加大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风险。因此,建议参照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政策,对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的农村消费金融业务进行财政补贴支持。

  三是对消费金融公司呆账核销实行税前列支政策。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可认定为呆账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自主核销。由于当前的财政、税收政策尚不协调,新《办法》给予的自主核销标准不能作为税前列支核销的标准,不利于盘活消费金融公司的存量信贷资产,增加消费贷款投放。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呆账核销税前列支政策,适当放宽消费金融公司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条件,对其开展的不良贷款核销实行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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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sohu.com true 搜狐理财 https://money.sohu.com/20150305/n409422892.shtml report 7964  2015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向政协提案组递交了十一项提案,内容重点聚焦经济金融领域,特别是他长期关注的中
(责任编辑:李爱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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