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寿保险后自杀能不能获得理赔,这个问题始终获得很多投保者的关注,毕竟如今自杀正成为中青年一个重要的死因。
在原有的《保险法》下,自杀理赔有一个“两年分界线”,投保后两年内不理赔,两年后理赔。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而今次修改的新《保险法》,则是在保留投保两年后理赔的同时,指出了两年内需理赔的特殊情况。新《保险法》四十四条有如下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上述条款,即使投保人在投保两年内自杀,但只要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亦同样需要理赔。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最为重要的一个关键词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以近年成为焦点的抑郁症类自杀者为例,由于他们中程度较深的可以被认为是属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但由于并不存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所以亦并不能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亦因此不能在因投保两年内自杀而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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