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银行卡资金安全案例研讨会”力邀相关专家学者,对银行卡资金安全进行全方位解读。搜狐理财对本次活动进行现场直播,以下是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 张宏政的发言:
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 张宏政
张宏政:我主要从这个案件引发的事务角度来谈一下,不成熟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教。这个案例在工行的代理人有几种抗辩观点,其中一点提出的是现在他已经报案,公安机关也立案,此案涉及犯罪应该驳回当事人赵先生的诉求,等公安机关破案之后再向犯罪分子追查。工行代理人的说法是新刑事后民事的,我认为这种说法在本案当中不成立。张三向李四借了十万块,到家之后十万块被盗窃了,于是张三就不还钱给李四,李四起诉之法院要求张三还款,张三抗辩说款项被盗了,先刑事后民事。
作为工商银行的代理人不能够用先刑事后民事来逃避责任,来拖延债务的履行。本案当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前面我听到任伊珊博士讲到举证责任分配,我认为是非常有道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来说,最靠近证据的一方应该负举证责任,这是比较公平的。涉及到本案如果适用法律关系到这个案件审理结果的问题,现在无非是两种,适用《合同法》的问题,适用《侵权法》的问题,在我看来适用《合同法》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对公民个人是不利的。银行的婆家管理银行的银行人民银行有这个规定,你只要输入了这个密码是正确的,那么你没有其它的免责事由的话银行就可以免责了,视为本人操作的,有这个规定。而且作为牡丹卡的相关规章里面也有这个规定,从而导致如果个人跟银行之间签署了相关协议视为储蓄合同成立了,那么只要是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去履行那么就可以免责了,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这个合同就可以免责,约定方式包括你只要正确输入密码就视为本人行为,如果适用《合同法》对当事人是不利的。如果适用《侵权法》对于保护公民个人有很大的好处,首先我受到杜森老师的启发,本身这个卡如果被复制是能够被识别的,这一点技术上没有障碍可以做到。为什么不去做呢?只要有密码就可以视为本人使用,完全忽略了这个卡的存在。《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害,换句话说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是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银行不能保证这部分款项的安全,银行不能支付客户卡内当初的存储款项的话那就是为银行是有过错的,银行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其一。
第二,如果银行不能够识别自己发出的作为存款凭据的银行卡或者各种银行卡,本身不能够识别自己发出去的卡它自己应该是有过错的,把这个款项放给了一个假卡,这种过错推给它是成立的,它不能够识别自己发出去卡的真假,假卡也付款,我们可以推定它是有过错的。如果适用侵权原则,银行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保护公民个人是有利的。
以上是我的观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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