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奎)“我的信用卡只不过透支了56.6元, 但银行却要收取高达120元的滞纳金!”赵先生提出强烈质疑,认为某银行关于最低滞纳金的合同规定是“霸王条款”。
今天上午,赵先生与某银行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
上午9时许,赵先生赶到西城法院,他在庭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关于利息和滞纳金“最低收费”的规定,加重了他的责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属无效。“我透支金额仅为56.6元,第一个月的滞纳金按人民银行标准为0.283元,但某银行却收取30元,相差106倍之多!”赵先生说,关于信用卡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人民银行已经给予了明确的标准,该银行不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赵先生还表示,该银行关于利息和滞纳金“最低收费”的约定,是由银行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加重了他的责任,依照《合同法》规定,也应确认为无效。
作为被告的某银行总行营业部今天有两位代理人出庭应诉,在开庭后便指出与赵先生签订合约的是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因此认为赵先生“告错了对象”。
由于赵先生坚持将某银行总行营业部列为被告,法官随即宣布休庭。
在庭后,被告银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约中的条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银行的相关收费标准已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并获得认可,而且收费标准本身也是公平合理的。
该银行信用卡中心表示,关于利息和滞纳金的“最低收费”,多家银行都有类似约定,并不是该银行一家所制定的条款。
案情回放
透支56.6元 银行要收120元滞纳金
2008年7月,赵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合约中写明 “利息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滞纳金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或美元3元或港币30元”,随后赵先生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并开通。
赵先生说,2008年9月,这张信用卡透支了56.6元,由于工作较忙未及时归还,直至今年2月5日收到银行的对账单才发现还款金额已达183.81元,其中滞纳金高达120元。
2月16日,赵先生还款70元,他表示这个还款数额是他经过合理计算得出的。
之后,赵先生将该银行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合约中关于利息和滞纳金最低收费的约定无效,确认他已经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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