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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定调企业降杠杆 银行借道债转股减负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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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债务不断增长,债务率超过130%,在债务违约、破产重组消息频频传来之时,如何让企业债务风险问题平稳降档成为当下最大的问题。在昨日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两则重磅文件正式亮相。国务院对企业降低杠杆率的总体思路、具体方式等问题给出了答案;在这轮降杠杆率过程中,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被寄予厚望,国务院明确,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均可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剑指企业降杠杆率

  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在国际经济环境更趋复杂、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

  针对企业降低杠杆率的具体路径,国务院给出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

  在降杠杆工作的途径方面,《意见》提出,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七个途径,平稳有序地降低企业杠杆率。

  在分析人士看来,这些途径既有制度性建设的长效机制,也有短期可见效的实招硬招,对高杠杆风险既有防范也有化解,体现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虑。

  事实上,早在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就曾表示,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发改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综合措施。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债务总额为168.48万亿元,全社会杠杆率(债务对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249%。在结构上,居民部门的杠杆率为39.9%,金融部门为21%,政府部门为57.1%(含地方融资平台债务17.7%),非金融企业为131%。分析人士认为,非金融企业杠杆率过高,是中国债务的一个尤为突出的问题。

  市场化债转股领重任

  在《意见》提出的多个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中,市场化债转股被重点“点名”。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针对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同时可以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等,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举措。

  对于银行来说,债转股也是“减负”的一个途径。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中,实体产业受创,偿还能力减弱,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日益“难看”,债转股是不错的缓兵之计,不仅能帮助实体企业减轻债务负担,还能缓解银行不断攀升的不良贷款压力。

  因此,市场对债转股的呼声一直颇高。今年3月,国务院明确提出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再往前追溯17年,债转股曾在历史舞台上出现过。1999年,我国曾开展过一轮政策性债转股,主要是通过成立四大资产管理企业,剥离当时国有商业银行上万亿元的不良资产。

  连维良介绍称,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的是,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本次债转股,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转股资产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管理和退出,并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

  不过,在这轮市场化债转股试水之前,债转股的重启也跨过了非常多的阻碍。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指出,债转股不是简单地把银行债权转成股权,需要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才能推行。最重要的是,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不能投资于非银行类企业,不能直接持有一般企业的股票

  这些因素也令企业和银行颇为谨慎,在3月国务院首肯债转股重启后,关于新一轮债转股如何实施的猜测始终不绝于耳,虽然有一些企业早已蠢蠢欲动,但直到上个月末,成功试水的也仅有一单。9月27日,中钢国际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钢集团的债务重组方案正式获批,在重组方案中,中钢有近300亿元的债务将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化解。这也意味着,时隔17年后,国内新一轮债转股正式破冰启动。而今年内,熔盛重工、东北特钢、中铁物资等国企乃至央企的债转股方案均已没有下文。

  如何隔离风险成焦点

  即使已经试水,债转股的成功率仍是个未知数。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债务重组在世界上也是比较常用的方式之一,从国际经验来看,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可能会出现的结果。

  事实上,市场化债转股的风险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谁可以成为债转股的对象?如何防止“僵尸”企业通过债转股恶意逃废债?债权人是否拥有参与的自主选择权?

  对此,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开出了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与结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等。

  同时,国务院还对债转股的对象制定出了禁入“门槛”,如“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等将被禁止进行债转股。

  为隔离债权人的风险,王兆星还提出,银行可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国泰君安证券银行业分析师王剑认为,股权投资非银行主业,又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由银行业务部门办理会严重影响正常业务,因此宜建立专门部门、子公司专营,或者直接打包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减轻银行的工作压力。

  此外,银行债转股最终仍然是要考虑退出的,这便涉及到退出机制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王剑表示,退出时机不应是超过原值了就立即退出,而是应继续将这笔业务视为一笔投资,如果银行仅以收回原值为目标,那么有可能导致其经营决策短期化,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为了让更多的资金参与到债转股当中来,扩大范围,更多地发挥债转股的作用,《指导意见》还明确包括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均可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对此,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分析称,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是总体来看,曾刚表示,《债转股指导意见》提出这些原则,目的就是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防止在债转股过程当中,一些条件不合格的企业逃废债,避免出现道德风险和负面影响。

  设立了这一系列的硬性条件来为债权人资金护航,也反应出监管层对市场化债转股的支持立场。王兆星表示,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央行副行长范一飞进一步表示,央行会在安排货币供应时考虑债转股的影响,货币政策将谨慎实施并进行适时微调,以促进债转股;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也表示,将推出税收优惠支持债转股。监管层的支持力度可见一斑。

  那么,未来市场化债转股的试点范围会不会加速扩大呢?曾刚认为,还不能直接下结论,此次出台的政策肯定是有助于债转股的实施,但同时基于市场化的原则,没有确定要达到多少规模,让市场中的债权人债务人自己去协定,“到底是多少,要交给市场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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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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