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理财-搜狐网站 > 理财资讯
银行 | 保险 | 黄金 | 外汇 | 期货

最严网贷出台前 尽早退出P2P

来源:搜狐理财 作者:微信公众号:理财中国
  • 手机看新闻

  网贷监管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呼之欲出而又迟迟未能落地,但就在昨天有一种消息吓出了全行业一身冷汗。

  说在几个月前,一次座谈会上,监管层透露,工信部、银监会、网信办、公安部、即将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设置了借款上限。明确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因为根据现实中的一些业务,网贷平台的信任是逐渐累积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都是由小及大,慢慢扩展。先投100-1000元试试,然后正常还款了就投1万,再还款了胆子也就大了,于是10万甚至上百万的投资。有数据显示,2015年的报告说P2P投资人数千万,交易破万亿。那么平均下来每人平均投资就是10万元,2013年的数据是P2P的人均交易额只有9000元,而2015年的人均交易额已经涨到了11万。而广东地区,问题平台吸金45亿,受害人数8.5万,平均下来每人损失也都在5万元以上。

  所以,按照平均工资的算法,基本上7-3开,结论来了,至少有相当多数量的人数,也就是300万人,投资金额超过了20万元。如果这个政策出台,那么这些人将被迫投资减半。当然最好的情况是大平台之间协调交换用户,原来abcd用户投资于1号平台,efgh号用户投资于2号平台,现在1号平台跟2号平台交换用户,让abcd在1号平台和2号平台各投资10万元。但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更多可能会陷入一个囚徒博弈,也就是害怕别的平台把自己的客户吸走,从而影响自己的吸金能力。

  大家一定要格外小心那些从没有爆发过坏账、也从没有爆发逾期的平台,因为不科学,P2P的资产质量不可能比银行更好,这些平台很可能是跟借款人作弊,一期一期的续借,这样就永远没有坏账了,但要知道借款人可能从第一期开始就已经还不起钱了,只不过是借新还旧而已,有些借款人还跟P2P平台相互交叉持股,同气连枝。这样看似是一个风控增信的手段,但实则就是要完蛋一起死的做法。这就是资金池也就是庞氏骗局的形成过程。

  直到有一天,后面吸金没有兑付的数量大了,那么这个泡沫就会瞬间破灭。因为根本就资不抵债,资金池每转动一次都是要付利息的,也就是说资金成本会增加10%,这样下来债务缺口就会不断增大。所以现在P2P有个特征,出事的都是大平台,而且一出事就是惊天地泣鬼神的大案。

  而这个政策,其结果就是要截断P2P的后续现金流,让后面的钱少于前面的钱,这样下来很可能会瞬间引爆不少平台的资金池,这个风险是极大的。这就是一场击鼓传花的游戏,有人希望鼓声永远不停,游戏永远继续,但这显然不可能,因为鼓声会扰民,有人会管,一旦鼓声停了,花在谁的手中,那么就基本上血本无归,因为即使刑事起诉也无济于事,剩余的资金根本不够偿付投资人借款。所以也只能是自认倒霉。这种民间借贷,也不会有任何公权力去为你兜底的。所以还是自己长点心,趁着鼓声还没听,把最后的利润(风险)留给别人,尽早远离这种资金池为好。

  相关阅读:传P2P网贷细则即将发布,个人网贷借款额不得超过100万?

  来源:网贷之家

  知情人士向网贷之家透露,《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发布。

  据悉,《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并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办法》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去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曾提出,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但并未像此次一样明确规划定借款上限。《征求意见稿》仅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其实,网贷监管细则即将发布的消息,早有蛛丝马迹可循。如近期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在开头有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延伸阅读:解读《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许现良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解读:简要阐述了存管银行的五大主要职责: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签署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十)风险提示(存管人不负责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风险等)

  第十四条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合同、收费服务合同等。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条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解读:第十三条第十项、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明确了存管银行不承担的责任,即不对网贷平台的项目风险、道德风险负责,投资人需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明文规定之后,银行是否可放开手脚进入网贷行业的资金存管市场,是否就不用再担心自身的声誉风险,还有待时间检验,目前还只能说有助于银行进军该业务领域。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做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解读:可关注工商管理部门的网贷企业的工商注册新规,有可能需要先完成(二)才能注册;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解读:可关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相信会在银监会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方会陆续出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解读:可关注通信主管部门的网贷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新规,有可能需要先完成(二)才能获得。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解读:这是一个企业正常运行所必须具备的,如果还没有成文的书面规定,建议尽快完善。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解读: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金存管可能会成为地方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条件的省市可能会学习和借力北京模式和服务。

  解读:第七条小结:具体落地还要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应规则。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解读:第九条小结:此条主要说的是银行开展该业务需要具体的条件(非技术)。那么,无一级部门,可设立一级部门。银行可通过系统及运营外包服务商具备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建立相应制度也不应是难事。银行可通过银联或支付企业具备资金清算支付能力。银监会备案若无其他条件,则国内几百家银行基本都可开展该业务。

  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不同于自己开发和自己运营。银行需要成熟的系统及运营外包服务商为之提供服务,快速提升银行网贷专属资金存管系统的兼容性及运行维护服务能力。

  第十条存管人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账户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实现各账户之间的有效隔离,并记录账户与网贷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

  解读:大账户下挂小账户模式;大账户是指银行为平台开立的用户资金专用保管账户,小账户是指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开立的专用记账账户或虚拟账户。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身份验证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开户、充值、投标、提现、撤单、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以便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授权进行认证,确保资金指令真实合法,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解读: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开立账户时需进行身份验证或实名认证;且需在所有涉及资金的交易环节进行交易密码验证。可以是交易密码或短信验证码。不能由网贷平台掌握用户的交易密码等交易验证方式,主要是为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主动真实操作的意愿性。

  (三)具备对接网贷平台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贷平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项目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解读:关键词在于完整,只记录了部分是不行的,或由平台自行上报是不行的,必须完整记录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项目信息。并有除网贷平台入口之外的入口供出借人和借款人查询交易和余额信息等。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解读:第十条小结,关键词:有效隔离、从属关系、实名认证、交易核验、指令真实、完整记录

  第十一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解读:则银行在网贷行业市场准入中,切实的扮演了网贷行业市场准入漏斗的角色。当然不同银行的准入标准是不一样的,也体现了监管是市场化原则。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解读:同第九条第一项的具体化阐述。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

  解读:“有效授权”若认可线上授权,则网贷行业所需要的自动投标及自动还款成为现实。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解读:关键词:完整记录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解读:关键词:资金和信息的每日核对,资金保管的基础职责。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解读:网贷平台和银行约定披露对象和披露信息内容,但最终可能要视监管部门或地方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则。

  (八)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解读:此条明确了存管银行应承担全部应承担的监督责任,不能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转由外包或合作机构承担。目前市场上存在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的联合存管模式,该模式中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开立的账户仍为以第三方支付名义开立的账户,此行为有违银行负有全部监督责任或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宗旨。故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开立的专用账户需为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解读:逾期率和不良率如果都从项目维度定义,则存管银行只能判断逾期率,真正的不良率或坏账率只有平台自身清楚,因逾期不代表一定是不良。若逾期率是从投资人维度定义,因目前网贷平台都是通过债权转移操作进行了代偿或担保方代偿,逾期率基本为0,所以此定义对于投资人公示起不到风险提示的作用,反而会有误导。

  官方指定网站是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还是各银行的官方网站?建议官方指定一个网站公开披露,比如互金协会的官方网站。

  第十九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解读:也就意味着网贷平台在获取投资人时,在营销环节无法借助银行品牌对平台进行增信了,或至少减弱了银行对平台的增信作用。比如宣传材料文字中可能就不允许印上“XX银行资金存管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等等文字。我个人观点监管此举是正确的,银行存管是网贷行业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银行存管不能完全解决网贷行业的问题,如银行存管也解决不了网贷平台的项目风险和道德风险,所以拿银行存管面向投资人宣传是误导投资人。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解读:指引明确了银行业协会为检查各银行存管行为是否合规的机构,以及违规银行的处理机构。在已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中各种模式都有,此举对于规范银行存管行为、进而规范网贷行业有很大的益处。银行资金存管行为的一致性,可解决网贷行业的公平竞争问题。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解读:目前在已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中,符合该业务指引的应该不超过5家银行,大部分银行都还需要依据本业务指引进入改造期,也就意味着第一批宣称已接入银行资金存管的大部分网贷平台还要面临着第二次业务和技术改造。不知监管最终给网贷行业留出多长时间的合规改造期限,总体感觉时间很紧迫,建议平台若能一次合规,尽量一次合规。

money.sohu.com true 搜狐理财 https://money.sohu.com/20160822/n465283171.shtml report 6863 网贷监管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呼之欲出而又迟迟未能落地,但就在昨天有一种消息吓出了全行业一身冷汗。说在几个月前,一次座谈会上,监管层透露,工信部、银监会、网信办
(责任编辑:谭玉庆 UFO56)

我要发布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

客服热线:86-10-58511234

客服邮箱:kf@vip.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