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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投贷联动试点资格 银行也有变通操作模式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筱攸 梅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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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政策对银行直投业务的制约,银行不是“投”的合格主体,所以只能通过另设载体来实现直投。即使没有投贷联动资格,商业银行也会通过这些载体间接实现投贷联动。

  据了解,业界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以四大行为代表的大型银行,拥有境外投行

牌照,通过境外子公司,如中银国际、农银国际等参与境内股权投资。比如工商银行通过工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Harmony China房地产基金农业银行通过农银国际设立了海南国际旅游产业基金。

  二是以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为代表的全国股份制银行以及主要城商行,以“贷款+认股期权”的方式,与市场化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这种方式是银行在授信的同时,提前约定贷款作价转换为股权、期权的比例,在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或股权增值、溢价后,银行可选择行权,并由代持机构抛售股权而实现收益。

  三是部分中小银行以“贷款+财务顾问”的方式,向市场化PE机构推荐优质股权项目。

  最近还有一个例子,建行在苏州设立了投贷联动金融中心(值得注意的是,建行并非投贷联动试点银行),由建设银行与子公司建银国际联合经营。

  总之,投贷联动适用的项目,一般是科技类企业项目。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没有投贷联动资格,原则上通过和PE/VC机构合作,或者通过子公司/孙公司,所有银行都可以从事投贷联动业务。

  那么,上述操作模式与银监会主导的投贷联动试点又有什么不同?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解释:首先,如果是通过境内外投资子公司/孙公司来做,银行母体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而境内外的投资子公司/孙公司的监管部门是证监会,面临的监管分离会导致业务成本的增加;其次,目前商业银行在境内成立基金公司、资管公司基本都非单一股东,股东利益平衡复杂。

  而另一家投贷联动试点银行的高管的说法是,之前银行做投贷联动,股权由第三方机构代持,此做法不仅不合规,在行权时也出现过利益分配不当而产生纠纷。

  总而言之,采用银行系投资子公司来操作所谓投贷联动的显著特点为:这些子公司通常为合资公司,股东利益的平衡存在难题;这些子公司不受银监会管,受证监会管,并非银监体系的“亲儿子”。

money.sohu.com true 证券时报网 https://money.sohu.com/20160623/n455857271.shtml report 2386 由于政策对银行直投业务的制约,银行不是“投”的合格主体,所以只能通过另设载体来实现直投。即使没有投贷联动资格,商业银行也会通过这些载体间接实现投贷联动。据了解,
(责任编辑:曹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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