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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400还3万的真问题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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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用卡欠400还3万的真问题
  晏扬

  办了信用卡,却一直以为是储蓄卡,近400元欠款经过7年的滚动,如今已累积到3万余元,而且影响了个人征信。认为银行没有如实告知且没有提醒,办卡时还在西安念书的小张于近日将办卡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清除不良征信记录,并确认他不承担逾期利息、滞纳金。

  由这件事,人们自然再次讨论起银行滥发信用卡的问题,尤其是给在校大学生滥发信用卡,乃至以信用卡“诱导”大学生消费。而我认为,这件事值得关注的“真问题”, 是信用卡欠款高得离谱的滞纳金——简单计算可知,400元欠款即使按年利息10%,并且按复利计算,7年本息合计也不到800元。也就是说,小张累积的3万多元欠款中,绝大部分是滞纳金。

  银行收取这么高的滞纳金,想必是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是“按规矩办事”的。可问题是,银行自定的“规矩”于情不合、于理不通。

  若论法理,银行向客户收取滞纳金本身就名不正言不顺。滞纳金的本义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并由法律授权,譬如税务机关可以对公民拖缴税款收取滞纳金。而银行不是行政机关,其与客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客户使用信用卡产生欠款,银行只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更重要的是,银行对欠款客户收取的违约金要合乎情理,可以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但不能搞得像打劫的。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违约金的设定应以“实际损失”为标准,那么,小张欠银行400元,7年时间会让银行损失3万多元吗?恐怕很难说得通。

  客户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给银行造成了损失,理应赔偿一定的违约金,问题是,违约金的设定标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天价”滞纳金(违约金)屡见不鲜。

  就此而言,是该给任性的违约金、滞纳金套上法律的笼头了。就是在法律上明确设定上限,譬如违约金不能高于本金的若干倍,以平衡双方利益,使其既具有赔偿和惩罚性质,又能够为民众所理解和接受。

  (摘自《京华时报》4月13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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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UF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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