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债券市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扩容,债券市场发行人的发行资质也迎来松绑。新年伊始,需求方与供给方的新规改革将极大地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新修订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
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其中包括对发行人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和全面放开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两大关键性内容。“分层分类管理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债券发行便利。”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宋逢明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不同规则的发行流程是符合市场需要的,这次新规实际上是细化工作。而债券发行的市场化程度和效率也将进一步提高。”
按5个条件将企业分为两类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修订的《规程》)较此前2013年的修订版新增了“分类分层管理安排”章节。
《规程》规定,按照5个条件将企业分为第一类企业和第二类企业,同时符合市场认可度高,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最近24个月内无债务融资工具或者其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等行政处罚;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5个条件的企业为第一类企业,否则即为第二类企业。
其中,第一类企业可就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品种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行统一注册,也可分别注册。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规定企业应分别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除外。而第二类企业应就公开发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编制相应注册文件,分别进行注册。
此前,债券发行人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品种的债务融资工具,均需要进行分别的单独注册,并有相应的额度限制。
超短融是指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一般发行人信用评级较高,可满足特大型企业对资金的流动性管理需求。
另外,《规程》指出,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而根据2014年12月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还存在AA评级、三年累计发行次数及金额等条件的门槛设置。本次修订则进一步放开了此前的限制。
专家:新规利好债市
此前,有市场人士指出,此次引入的“分层分类管理”理念,其核心在于信息披露越成熟、投资人认可度越高的发行人,其注册发行将越便利。
同时,对发行人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对符合一定资质的企业不再进行发债额度限制旨在放开对“高资质”企业的发债限制;超短期融资券全面放开旨在放开对“低资质”企业的发债限制,二者形成互补并相辅相成,在目前“稳增长”的背景下,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的扩大,降低企业短期流动性风险。
对超短期融资券来说,本次限制的放开则极大地促进了其市场化发展。
宋逢明解释称,举例来说,银行贷款的借新还旧在监管上有严格的规定,要求旧的贷款归还再续借新的。如果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比较容易,那么借款人就可以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用这一方式筹借的资金还原有的贷款,然后再续借贷款,贷款到位后把超短融收回。这就极大满足了流动性需求,同时,超短期融资券在市场上发行就由市场监控及评价,对发展有利。
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大,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不断,银行惜贷情绪严重。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国内债券市场的主要阵地,在本次交易商协会多项政策的刺激下或有望扩容,推动直接融资规模的上升。
“(新规)对债券市场来说都是正面利好的消息。”宋逢明表示,“随着更多符合资格的发行人发行债券,更多的资本参与者可以通过柜台交易参与投资,可以预见,债券市场将呈良性发展态势。”
宋逢明进一步解释称,要结合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情况看债券市场。当需求与供给同步,市场才会活跃,目前要更多关注供给侧,要推出更多满足需求以及潜在需求的债券类产品。
不过,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组负责人李奇霖则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新修订的《规程》对债券市场供给端及需求端均没有太大影响,因为《规程》只是对市场的一个分类管理,同时也并没有表示要加快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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