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24日
付息日:2015年12月25日
除息日:2015年12月25日
兑息日:2015年12月31日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格力转债")将于2015年12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格力转债;
3、转债代码:110030;
4、发行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为人民币98,000万元。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
6、债券期限: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5年,即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17号文。
8、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为0.60%、第二年为0.8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2.00%。
9、债券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
10、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当年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1、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12、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5年6月25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结果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0.60%,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00元(含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的利息为4.80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按利息额的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40元。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持有"格力转债"的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的利息为6.00元,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24日
2、付息日:2015年12月25日
3、除息日:2015年12月25日
4、兑息日:2015年12月3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格力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本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利息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一)发行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君四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石花西路213号
联系人:黄华敏、黄浩
电 话:0756-8860606
传 真:0756-8309666(二)主承销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联系人:牛鹏程、蔡泽煜、年宾华
电 话:010-83561175
传 真:010-83561007(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7日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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