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 吴菲 邹海媚)“双十一”来临,网购需谨慎。2015年1月以来,越秀法院共受理消费者因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数量共126件,比去年同期的25件增长了4倍有余,涉及金额高达450万元。据统计,越秀法院现受理的所有网购纠纷的消费者均不是普通消费者。在“双十一”前夕,职业打假人更加活跃,成为网络购物维权案件“主角”。
食品保健品容易“中招”
据介绍,大众熟知的网络购物平台成为打假人打假“重灾区”。据统计,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网站都是大众熟知的网络购物平台,如天猫商城、京东商城、一号店等网站,涉及天猫的纠纷比例为14%,京东的纠纷比例为70%。
打假人起诉实体商家获支持后,再上网购买相同产品起诉。今年以来打假人起诉实体店商家的纠纷也呈现井喷式增长,通过对比涉及实体店销售者的纠纷中的涉案产品与网络纠纷的涉案产品,该院发现约75%以上的网购纠纷产品与实体店购买的产品重复。同一款产品重复起诉率高。同一款产品被不同打假人在不同网站多次购买,使涉案产品重复起诉率高达30%。
涉案产品多为食品、药品、保健品类商品。食药品、保健品类产品占据网购纠纷的大部分,约为60%,各种提取物营养胶囊、蛋白质粉等保健类产品成为引起网购纠纷的“炮轰”对象,保健类产品因不属于保健品范围、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等原因造成该类产品十分容易被提上公堂。
普通消费者如何维权
法官表示,职业打假人提起网购纠纷的数量占绝对优势,普通消费者网络维权到法院诉讼少,是因为网络购物服务平台的货物退货、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相对比较完善,普通消费者与商家沟通的途径很多且便捷,必要时网购服务平台还会介入帮助解决问题。
普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与商家协商不成后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予以维权,在起诉前应收集足够的证据,比如购买产品的凭证,如发票、付款记录等,还有产品外包装照片及实物,如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质量问题的可以用录像、摄影等方式保存产品存在瑕疵的依据,最后还可以搜集相关产品标准、批号、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买卖交易规范等规定作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案例1
红枣片“开袋即食”涉欺诈
今年7月张某在网上京东商城购买了两袋9.9元一包的开袋即食的红枣片,发现该食品在生产加工中没有清洗杀菌,京东销售宣称“开袋即食”的产品涉嫌欺诈,同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货款9.9元,并赔偿500元惩罚性赔偿款。
被告答辩称,涉案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已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且产品未对原告造成损害,GB/T5835干制红枣标准和GB/T2615免洗红枣标准均未涉及“开袋即食”的问题,干制红枣标准没有规定不可标示开袋即食。本案产品生产商为新疆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产品上明确标明),该公司作为商品的销售商,已经过生产商的企业资质及产品质量进行严格审查,所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该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2:
辅酵Q10不属于普通食品?
朱某在网上京东商城前后两天分别两次购买含辅酵Q10营养软胶囊60粒,每次购买31瓶,共62瓶,共计6055元。后发现辅酵Q10属于保健品原料,不能用于普通食品添加。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规定,诉至法院,要求京东按照商品单价十倍赔偿。
被告答辩称,涉案产品是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产品,该公司已履行了进货的审查义务,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明知的过错,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何小敏杨婷吴菲邹海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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