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修订版。
相比原来的版本,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相关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没有提高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银监会此次的调整是顺应国际监管准则在国内进行调整,根据新《办法》,可能部分银行的杠杆率会有所提升,银行也可离监管的限制指标更远一点。
银行实际杠杆率提升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12月引入杠杆率指标,作为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的有益补充。
银监会在2011年6月发布了原《办法》。不过,巴塞尔委员在2014年1月对杠杆率国际规则进行了修订,中国银监会则在2014年11月对原来《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
曾刚表示,本来杠杆率是一个新增的指标,银行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进行意见反馈,按照原来的指标,对银行的业务限制会比较大,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对指标进行了调整,而中国银监会也按照国际标准进行了相关调整。
修订后的《办法》保持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监管标准,共有5章、25条和3个附件,规定了杠杆率监管的基本原则、杠杆率的计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监督管理等。
在表外业务方面,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修订后的《办法》不再要求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以外的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对此,曾刚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原来的计算对不同的表外资产是一样的系数,而现在根据不同的资产,系数需进行调整。按照新的计算,把银行的实际杠杆率提高了,这样让银行可以离监管的限制指标更远一些。不过,相比国外的银行,大部分国内银行在证券、衍生品等业务上的规模并不算大,总体影响不会太大。由于各家银行的表外项目、衍生产品等占比不同,上述调整对各家银行的影响也不同。
严格杠杆率信息披露
另外,在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方法。原 《办法》规定,衍生产品资产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但符合规定的合格保证金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原来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新《办法》规定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曾刚认为,对资产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银行更加严格,也是按照国际标准来制定的。而且巴塞尔协议当初提出的约束也主要是针对大型银行,整体来说,杠杆率要求对大银行的影响会比小银行大。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实施杠杆率监管,既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程度,也有利于防止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确保银行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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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率简介
释义:杠杆率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特点: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
好处:既利于防止银行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控制金融体系杠杆化程度,也利于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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