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市民苏某购买十年期分红型保险,中途退保,为此保险公司依约未能全部退还本金,苏某为此起诉。近日,渝中区法院驳回苏某要求支付本金差额的诉讼请求。
据悉,2009年5月7日,苏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分红型人身保险。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10年,至2019年5月8日止,保险费5000元,每年缴纳,交费期5年,保险金额为5185元,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
2014年5月12日,苏某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同意退保,退还保单现金21504.83元,红利1452.69元,共计22957.52元。
苏某随后起诉,诉称保单、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均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如实告知中途退保本金不能全部收回,由于退款少了959.12元本金,为此要求保险公司返还。
保险公司称,投保时已明确告知犹豫期外退保的后果,保险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苏某申请退保,保险公司退款行为符合保险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苏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渝中区法院日前判决驳回苏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称,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缴纳保费,保险投保书中多有提示,会让投保人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如果犹豫期过后退保,投保人会损失一定费用。为此,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郝绍彬 屈冬梅
作者:唐中明 郝绍彬 屈冬梅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