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多年间信托资产总规模在持续走高,但问题产品日渐增多以及缺乏流动性的软肋凸显,这是信托行业必须面对的事实。这不仅制约着行业的转型和发展,也限制着信托产品的升级。
业界普遍认为,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是主要原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上海自贸区开始了信托 受益权流转机制的探索。
受益权流转“盘活”资产
上月,为规范信托登记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完善信托登记平台、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上海自贸区委员会联合下发了《信托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规定了信托受益权登记应记载的事项,申请人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以及信托终止后,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试行办法》所称的信托受益权,是指信托受益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用益信托研究院帅国让认为,“《试行办法》如果可以全面实施,会使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更全面,无论对投资者还是融资方,信息将更加对称,同时也能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对于盘活信托资产,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都将起到利好作用。”
而在业内看来,构建信托产品的流通市场是解决困扰信托业发展深层次问题的措施之一。“构建信托产品流通市场,有助于期限较长的投资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和发行,从而提高投资类、收费型业务在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有助于形成风险分担机制,从而通过市场释放信托产品的风险;有助于借助市场监督的力量,提高信托产品的安全性。”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称。
随着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的完善,信托受益凭证如果可以入市交易,信托产品也有望实现从非标资产向标准化资产的转化。
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适用该政策的信托登记机构并不局限于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平台,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浦东新区、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信托登记平台,开展信托受益权登记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但在帅国让并不“完全乐观”,认为目前可能存在的局限是,《试行办法》很难做到“全覆盖”,“登记平台的转让更多的还是针对集合类信托产品,而单一类信托产品在市场上披露的信息依旧很有限。”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只有建立全国性登记平台,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才能顺利推进。
统一标准尚需时日
在帅国让看来,建设全国性信托登记平台是大势所趋,一方面,监管者可直接查看信托产品信息,另一方面,部分信息还可以对机构投资者开放,从而实现透明化。
有消息称,目前上海市以及浦东新区两级政府正在酝酿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改制为全国性信托登记公司。事实上,早在2006年,上海浦东新区便成立了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该信托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办理信托各项登记手续、信托登记事项的公告等,成为对信托登记系统比较早的探索。
而在《试行办法》发布之前,国内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一般都是通过委托信托公司转让,或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但问题在于,前者的双方供需量较小,不能形成规模;后者由于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统一的市场,交易也一直不够活跃。
目前除了自贸区之外,北金所、天交所等第三方平台也早已开展了相关业务。浏览这些交易所的官方网站可以发现,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只是其中多板块中的一部分。比如北金所,只是面对机构投资者,从2010年至今只完成了34单业务。
与此同时,信托公司自己也在为解决流动性问题进行着各种创新。例如之前华宝信托推出“流通宝”,就是为本公司有固定收益特征的产品进行转让的流通平台。但与目前的信托资产规模相比较,不论是第三方平台,还是信托公司自身,平台的交易量都还是太小。这些交易平台目前更多的还是信息流通的作用,对于增加流行性效果甚微。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在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很难形成全国性市场。
北方某交易所的负责人曾表示,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必须有一套基础的制度来支撑。但是,目前依然管理制度缺失、信息不对称等难题。另一方面,但信托公司确有自己的算盘,“他们可能不会很热情,毕竟登记平台也许会涉及一些负面信息。”帅国让称,“这就要求有专门的制度来规范,后期的执行也有待完善。”
新金融记者 张晨曲
作者:张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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