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县双凫铺镇双燕村农妇张艳红怎么也没有想到,丈夫生前购买了两张“都邦平安无忧卡”,不料丈夫因交通事故身亡,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自己理应得到保险公司12万元的赔偿金,而当自己前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时,却被告知当年丈夫的保险卡未被激活,保险合同不成立,不予赔付。张艳红对保险公司的说法无法接受。
意外身亡索赔遭拒
邓喜明是湖南宁乡县双凫铺镇双燕村村民。2012年4月20日,湖南泛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宁乡营业部 (以下简称泛华公司)业务员向他推销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面值为100元的“都邦平安无忧卡”保险,称只用花100元,如果受到意外伤害就可以得到6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和8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考虑到自己常年在外做事,邓喜明在泛华公司购买了两张“都邦平安无忧卡”,并交纳了保险费200元。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2年9月28日,一场意外交通事故发生在邓喜明身上。其妻张艳红当天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长沙支公司)报案。同年10月11日,都邦长沙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医院看望邓喜明,并做了调查。一个月后,邓喜明不治身亡。
2013年1月5日,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张艳红按照都邦长沙支公司的要求,向泛华公司提供了保险理赔的所有相关资料,由泛华公司将资料交给都邦长沙支公司理赔。两个月后,迟迟没有等到理赔款的张艳红到泛华公司询问理赔事宜,工作人员的回答当场把她弄懵了——因为两张保险卡未被激活,都邦长沙支公司拒绝理赔。
随后,泛华公司负责人出面向张艳红解释,该保险产品在他们这儿显示已投保成功,并且在都邦长沙支公司已激活,并有手工台账记录。保险卡显示未被激活可能是都邦长沙支公司系统出现错误所致。
此后,张艳红数次找都邦长沙支公司要求理赔,但时至今日,对方都以保险卡未激活予以拒绝。
险企辩称卡未激活
9月18日,记者来到都邦长沙支公司了解情况。在该公司理赔中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在“都邦平安无卡”的投保说明中,已作出明示,保险卡没有激活不能得到赔偿,并向记者出示了一本“都邦平安无忧卡”产品说明书。
记者发现,这份说明书上注明,“按照‘投保激活生效流程’操作完毕,方为完成投保”。而该投保激活生效流程共有8项,先后为登录网址、点击意外险自助卡激活、点击投保界面、输入卡号及密码、选择相应投保产品及投保方式、阅读投保须知、填写并确认投保资料、激活完成查看保单资料信息等。另外还注明,持卡人需在本卡载明的激活有效期之前按激活保单生效流程进行投保,该公司自激活保单的次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记载为准。如客户未能在本卡激活有效期内按流程投保使保险合同生效,则该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记者还注意到其中一条免责条款中注明,“因互联网、电信传输等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数据传输中断、停顿、延迟、错误等技术故障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
加重保险人责任条款无效
激活保险卡是谁的义务?保险卡激活流程是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吗?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韩颖认为,本案中,在投保人提交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保险合同便已生效。保险公司以所谓激活作为合同成立的附加条件,与法相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及《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在一定时间内上网登录网址等一系列操作进行激活,未激活就未完成投保,明显是加重投保人的责任,免除保险人的责任,该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朋辉认为,激活条款即使合理,该激活义务也不应该由投保人,而是由泛华公司来承担。泛华公司作为一家保险代理公司,有义务协助完成投保人的投保手续,投保人在购买该保险产品后,支付保险金即可,泛华公司负有激活义务和是否激活的审查义务。泛华公司作为都邦长沙支公司的代理公司,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应当由都邦长沙支公司承担。因此,都邦长沙支公司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刘朋辉表示,保险卡是否激活并非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如果说激活的行为是合同生效的条件,都邦公司应明确告知投保人且让投保人签字确认。另外,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报案,都邦公司未提出激活要求,而等其死亡后才提出,导致激活的事实无法查明。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相关判例
保险卡未激活照样赔
2013年6月24日,家住河南省杞县某乡的村民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的引荐下,购买了“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和“生命福星保险卡”各一份。半个月后,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乡间公路行驶时意外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两个女儿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理赔。7月29日,保险公司按“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理赔给二原告各2.5万元及利息。而对“生命福星保险卡”不予理赔,称该保险卡未被激活,保险合同未生效。辩解理由为该“生命福星保险卡”外包装袋上显示,“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投保人亲自登录本公司网站激活本卡”;非交通意外保险金(含事故及残疾)的金额为5万元。
多次协调无果后,刘某的两个女儿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庭。9月15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二原告保险金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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