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执笔: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白云、陈文
资产证券化近年来已成为我国金融行业一大热点之一,在传统资产管理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机构都试图以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提升核心竞争力的突破口。信托公司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SP
V(特殊目的载体)最合适的参与者,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根据公开数据显示,从2005年开始截至2014年7月底,共有16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SPV)发行了54只、2170.7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公司大力开展资产证券化,这不仅是推进业务创新,促进业务转型的重要举措,更有利于提高公司信托业务自主管理能力,符合资产管理行业未来发展趋势。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转移给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再由受让人发行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并由投资者购买这些资产支持证券,达到发起者迅速将基础资产变现并在市场上流通的一种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转变”成易于出售的证券,将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立即变现。构造基础资产池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起步,创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有效隔离机制,将基础资产隔离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保证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基础是基于隔离出来的基础资产的信用而非发起人本人的信用。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由拥有基础资产的所有者(发起机构)将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公司或者信托给信托机构(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T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SPV),然后由该SPV机构发行以该资产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为支撑的资产支持证券,再由投资者购买这些资产支持证券,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来支付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本息。因此,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是以特殊目的机构(SPV)为核心连接发起机构和投资者的一条完整的资金流通链条,并且以该链条支撑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架构。此外,还由其他机构提供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证券的登记结算以及法律和会计等专业服务。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种实践模式:银监会与央行共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会监管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具体情况见表1-1。当前信托公司最主要开展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现状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银监会又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首批资产支持证券。2007年国务院批复扩大试点,但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后,信贷资产证券化被迫陷入停滞。2012年5月银监会、财政部和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重新启动。2013年9月,央行公布新一轮试点额度为4250亿元人民币。出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缓解资本压力等需求,市场对于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反响热烈。
自2013年9月扩大试点规模至2014年7月底,总计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1277.90亿元。2014年更是出现“井喷”的情况,仅前7个月发行规模已经超过之前9年的总和。并且随着国家政策支持、信托公司转型的探索,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有望继续大幅度增长。
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新特征分析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发行速度加快。信贷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开始至今已经近十年,图2-1为近十年来我国信贷资产规模证券化规模发展柱状图。可以从图中看出,2014年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相比较2013年发行规模以数倍的速度增长。如果未来证券化业务的审核流程能够按照监管部门最新的导向改为“备案制”,则规模增长的速度必然将进一步提升。
其次,参与信托公司增加。从2005年的2家到2014年的16家,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托公司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同时,从图2-2可以看出,各家信托操作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有很大差异,中诚信托、中信信托在规模上领跑。
我国当前拥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资格的信托公司有30多家。在“99号文”、127号文等国家政策引导下,其他不具有该资格的信托公司也在努力申请,可见未来将有更多的信托公司参与该项业务。
再次,发行主体多元化。从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看,国开行与几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但随着业务往常规化方向转型,城商行、农商行、汽车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也逐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潜在对象,发行主体呈现多元化。2014年,发行主体汽车金融公司的数量新增加5单,之前仅有一单,同时2014年也出现第一单由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产品;邮政储蓄第一单资产信贷化产品开启住房抵押贷款新航程。
最后,发行市场多元化。除了传统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新有跨至证监会监管的上交所等证券交易所,以及陆金所等私募交易平台流通的趋势,例如“平安1号小额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上海交易所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跨市场的发行的探索和尝试,有望推动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的提升。
典型案例简析
2014年6月,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华能贵诚信托作为发行人,国泰君安作为主承销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人民币263085.52万元的小额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经历央行一度叫停的波折,最终发行成功。
该产品的资产池全部信贷资产涉及93021名借款人计96187笔贷款,均为浮动计息、按月付息,且均为正常类贷款。
此资产支持证券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A级01档资产支持证券、A级02档资产支持证券和B级资产支持证券,比例
分别为45.99%,50.97%和3.04%。A级01档最终发行利率为5.3%(固定利率);A级02档最终发行利率为5.6%。
案例分析:
该信贷证券化项目的最大亮点是首单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而选择上海交易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同时也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个人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反映未来资产证券化还有很大的空间,不仅可以跨市场的发行方式,而且基础资产可以涵盖各类型的信贷资产。
资产池选择的是小额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支持消费,这符合国家大力扩大内需政策导向。
由于资产池有96187笔贷款,平均单笔2.74万,单笔信贷规模相对于总体规模较小,信贷资产较分散,整个资产池的信用风险较小。同时,采取了设定优先、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还次序设计和超额利差补充,两个措施来增强该产品的信用,降低投资者发生损失的风险。
A级01档和A级02档的产品收益率都在5%以上,高于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会给投资者带来可观的报酬。
由于该产品的发行过程中曾一度被央行叫停,但是最后发行成功。在某种程度上,推动监管层监管思路的转变,加速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向常规化转型。
趋势与展望
随着2013年7月国务院“金十条”的出台,鼓励支持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系列利好政策已经陆续颁布实施。整体而言,目前的市场政策主要体现出了三大特点:大幅增加试点规模,大幅提升交易场所流动性,大幅提高产品发行效率。
尽管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目前受到监管的较强约束,但是银行存贷比考核、风险资本计提等硬性指标依然存在,银行表外融资的市场需求需要更加科学化的方式得以满足。
五部委发布的“127”号文在规范限制银行同业业务的同时,也在第十五条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
通过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将资产转出表外,化解资产与负债期限错配的矛盾,降低银行的风险;同时促进其业务进行转型,增加其经营利润,提高其资本运作效率。
未来几年内,信贷资产证券化预计将获得极大发展,它不仅将成为银行盘活存量资金的重要工具,也会成为未来通过市场化方式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一大利器。
除银行之外,政府、实体企业、投资者等各类主体也能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受益。资产证券化能够为实体经济输送源源不断的资金,降低融资方的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
对于投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可以为其提供一种更透明化的市场投资手段。
对于政府而言,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其化解债务危机。
因此,无论对于个人消费者,还是对于需要资金的企业,甚者对于需要融资的政府,资产证券化都能给他们带来便利,解决其燃眉之急。资产证券化在便利参与者的同时,也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特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距离真正的常规化尚有较大差距。具体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大方面:
第一,中国目前缺乏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框架,其中影响较为明显的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缺乏统一的合格标准定义。
第二,资产证券化的“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根据前期的证券化实践,中国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存在较为明显的制度缺失。
第三,目前中国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基础资产登记公示制度严重缺失,特别是信托登记制度亟需补充完善。
第四,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各市场主体参与证券化的意愿相对较弱,市场需求未能得到充分满足。
第五,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较差,缺乏统一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平台及场所。
第六,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相对缺乏经验。由于在试点阶段,发起机构提供的资产均非常优质,出现以上风险的可能极低,从而导致发起机构以及资产管理机构缺乏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体系,也缺乏相关风险的管理经验。
以上六大问题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转型当前所要面临的最主要障碍,唯有以上问题得到充分全面的解决,资产证券化才有可能真正成为常规化业务普及开展。
2013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7月证监会又发出了最新的修改意见稿。根据以上新规内容,可以发现以下几点最新变化:
第一,基础资产范围大幅扩大。基础资产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大大扩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深度与广度。
第二,准入门槛大幅降低。为更多证券公司能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大大降低了券商开展此类业务的门槛要求。
第三,流动性安排大幅增强。
第四,业务效率大幅提升。最新规定尝试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业务效率有望大大提高,并将大大促进此类产品的需求,推动业务常规化的发展。
以上新规的推出对于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值得信托行业相关制度设计时参考借鉴。
对于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建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加强专业团队建设。信托公司有必要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专注于从事产品开发工作,跟踪市场行情,设计交易结构,并与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形成良好的协作关系。
其次,加强主动管理能力培育。当前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中更多扮演的是“通道角色”,附加值极低。这种业务模式在试点阶段相对合乎情理,但在具备一定业务规模之后,信托公司也应当加强业务的专业化管理能力培育,逐步从前期的“被动管理型”转向后期的“主动管理型”。
再次,加强机构客户渠道建设。着力于银行、保险、基金、养老金等大型机构渠道建设。条件成熟时,可按照机构投资者的需求,进行产品的交易结构创新,甚至担任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作者系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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