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5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5月23日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发行的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5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保税债
3、债券代码:122256
4、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50%。在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3年5月23日
9、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18年5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3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3保税债”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13保税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9.5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5月22日
2、本次付息日:2014年5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5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保税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3保税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4.0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保税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3保税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3保税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品云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保税科技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保税科技大厦六楼
联系人:邓永清、常乐庆
联系电话:0512-58320358、0512-58320165
传真:0512-58320652、0512-58320655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 层01-11单元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
联系人:汪漾
联系电话:0510-85200656
传真:0510-85203300
3、副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208号东吴证券大厦21楼
联系人:蔡磊
联系电话:021-63125692
传真:021-63126702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5日
附件:
“13保税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基本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
债券代码:122256,债券简称:13保税债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债券利息所得应缴纳税款(人民币)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公章):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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