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王文佳 叶静) 2014年保监会的第一张罚单落在了民安财险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身上,对于民安财险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保监会给予其合计31万元的罚款;此外,时任民安财险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新利、时任民安财险分管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王磊分别受到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据悉,民安财险此次涉及的多次违法行为均发生在2011年至2012年间,这段时间正是民安财险在2010年底大股东发生变更之后。据公开资料显示,早年民安保险与太平财险同属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为了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关于“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的规定,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于2010年3月15日发布公告出售民安中国的全部股份。2010年12月31日,经中国保监会的批准,由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组成的联合受让体,联合受让中国太平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民安中国100%股权。2011年3月,民安中国更名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这已经不是民安保险今年第一次受罚,今年民安财险位于广州和杭州的分公司亦曾发生过受到当地保监局的处罚的情况。今年1月16日,广东保监局对民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开出罚单,因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该分公司存在任命临时负责人超期的违法行为,该分公司被处以3000元罚款。今年2月14日,浙江保监局发布一则处罚公告称,民安财险萧山支公司存在虚构经济事项套取资金、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被罚款12万元。
受罚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偿付能力报告编制不符合监管规定,导致数据失真;
第二是在不符合监管规定资质的银行存款并将部分存款进行质押为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是内控不严格。
具体违规事实包括:
●民安财险将质押在某银行的10.1亿元存款计入认可资产,不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关于被质押资产不得作为认可资产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201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认可资产虚增;
●2011年11月底至2012年末,民安财险在不符合保监会规定资质的两家银行存款,并于2012年9月至11月,将在其中一家银行的存款进行质押,为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民安财险在业务及财务管理、资金运用等方面存在问题。
作者:王文佳 叶静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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