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2014年由中国保监会开出的第一张罚单,直指民安财险的多项违法事实。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中国保监会日前开出了2014年的第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4〕1号),处罚对象为总部位于深圳的民安财险及其相关负责人,而
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偿付能力报告编制不符合监管规定,导致数据失真;第二是在不符合监管规定资质的银行存款并将部分存款进行质押为某公司提供担保;第三是内控不严格。据悉,2011年11月底~2012年末,民安财险在不符合保监会规定资质的两家银行存款,并于2012年9月至11月,将在其中一家银行的存款进行质押,为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民安财险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应当选择信用评级良好的银行办理存款以及保险资金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民安财险涉多项违法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上周三 (3月1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存款银行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且最近一年长期信用评级要求达到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对于险企的资金运用方面,保监会此前早有相关规定,既然如此,为何还专门就险企银行存款业务发通知,是否与民安财险此次违法有关?
根据保监会披露的2014年1号处罚公告显示,中国保监会对民安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经查,民安财险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一是偿付能力报告编制不符合监管规定,导致数据不真实;二是在不符合监管规定资质的银行存款并将部分存款进行质押为某公司提供担保;第三是内控不严格。
具体违法事实包括:民安财险将质押在某银行的10.1亿元存款计入认可资产,不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关于被质押资产不得作为认可资产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201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认可资产虚增;此外,2011年11月底~2012年末,民安财险在不符合保监会规定资质的两家银行存款,并于2012年9月~11月,将在其中一家银行的存款进行质押,为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民安财险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应当选择信用评级良好的银行办理存款以及保险资金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在内控管理方面,民安财险在业务及财务管理、资金运用等方面存在问题,具体来讲,2012年民安财险向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财险公司分出再保险业务;2011年6月,未经保监会批准,将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定期存款变更为活期存款等。在资金运用方面,2012年9月,民安财险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情况下,修改委托投资指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
对于民安财险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保监会给予其合计31万元的罚款;此外,时任民安财险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新利、时任民安财险分管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王磊分别受到警告并3万元的处罚。
事发重组后
值得关注的是,民安财险此次涉及的多项违法,发生在2011年~2012年期间,即民安财险2010年底大股东发生变更之后。
资料显示,民安财险最早是香港民安于1982年在深圳设立的香港民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2004年香港民安深圳分公司改建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从2007年~2009年民安中国开始加快机构布局,先后在北京、上海、湖南、湖北等19个省市开设百余家机构。事实上,当时的民安保险与太平财险同属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而随着保监会颁布实施《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为符合行业监管要求,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于2010年3月15日,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将向内地企业出售全资附属公司—民安中国的全部股权。
2010年12月31日,经中国保监会的批准,由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组成的联合受让体,联合受让中国太平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民安中国100%股权。2011年3月,经保监会批准,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更名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目前,民安财险总部位于深圳,其股东包括: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公司持股20%,海航资本控股公司持股20%,上海恒嘉美联发展公司持有20%,宁波君安物产公司持有20%,陕西东岭工贸集团持有15%,金达融资担保公司持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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