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张建林 通讯员 从宣 黄雅婷) 去年,一储户李某在从化某银行柜台完成转账业务后,因怀疑被骗,向银行索赔被拒后状告银行。日前,从化市法院日前对该案件作出判决,对原告要求银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7月23日,李某在银行柜台填写好存款凭条后,将现金、存款凭条、身份证,以及有他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业务员,要求将1.9万元现金存至案外人赵某账户。业务员完成存款业务后,打印好存款凭条,要求李某签名确认。此时李某怀疑自己被诈骗,拒绝在存款凭条上签名确认,并报警,但目前该案尚无侦查结果。
李某认为,既然自己没有在存款凭条中签名确认,其与银行的合同关系便没成立,银行不应擅自转账,其损失应该由银行承担。银行方面对此予以拒绝,李某便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要求储户在打印的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应理解为银行要求客户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确认,并不影响其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存款合同的成立。
作者:张建林 从宣 黄雅婷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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