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润信托·稳益6号”(下称“稳益6号”)及“华润信托·稳益7号”(下称“稳益7号”)于清算时,其次级受益权投资人亏损分别为37.87%和26.7%,投资人质疑相关方存在利益输送。深圳银监局目前已受理相关产品的投诉并于2月25日出具《信访事项受理情况通知书》。
投资者目前的质疑集中于稳益6号的优先级资金可能未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到账,而是直到成立之后的1个月后,即2013年1月底才迟一步“到位”,也因此牵涉该信托计划是否具备成立条件,以及信托公司与相关银行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等问题。
对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优先级资金入账日期,华润信托回复《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关于信托相关操作均依据信托合同执行,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本报记者就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优先级资金到账日期,以及是用自有资金还是其理财产品资金认购该信托计划,认购该产品是否向总行报备等问题向中国银行媒体联络人发出采访函,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优先级资金到账“疑云”
本报记者获得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提示函》显示,稳益6号初始总规模约为48727万元,次级信托受益人份额约为4880万元。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为稳益6号优先级受益权投资人,初始投资规模约为43847万元。稳益6号于2012年12月28日成立,2013年12月27日终止。
“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到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个多亿资金可能并未和劣后级资金同时入账,而是直到2013年1月底才入账。”投资人刘先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华润方面也没有给我们答复。”
根据刘先生向本报记者提供的《稳益6号交易记录》,稳益6号的第一笔交易为2012年12月31日开始的上海一天国债逆回购,成交金额约为4790万元,接近次级投资人认购的份额总额,此后的几笔交易金额皆为如此,此外,交易记录显示,在上海交易所成交的几笔投资操作中,稳益5号和稳益6号是混合在一起操作的。从交易记录来看,稳益6号真正大规模投资起始于2013年1月29日和30日,投资者也因此质疑,如果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亿多资金是在2013年1月底之前到账,为何不进行上海一天国债逆回购交易?
信托成立条件存疑
刘先生从深圳银监局处获得的由甲方(华润信托)和乙方(中国银行)签订的《资金保管合同》更加深了他的疑虑,根据合同第5.2.3条规定:“甲方应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天将其实信托计划资金足额存入保管账户并向乙方发送《信托计划资金运作通知书》”。然而该份《资金保管合同》只是一份框架性合同,并未列示具体的保管分行或支行。
同时,刘先生从深圳银监局处获得的《投资顾问协议》显示,财产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庆春支行”,成立时的投资顾问费为信托计划成立规模的0.2%,固定规模的投资顾问费则按当日存续信托规模1.17%的年费率提取。
刘先生认为,如果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认购的优先级资金并未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到账,而是直到2013年1月底才到账,比成立之日整整晚了一个月时间,那么,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稳益6号并不具备成立的条件。同时,根据华润信托和中国银行签订的《资金保管合同》,中国银行也未尽到资金保管行的义务。
上海一家信托公司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一般结构化信托产品成立之日的优先级资金和次级资金必须同时到账,否则不具备成立的条件。“但是也有一些投顾和信托公司讲好,其间把信托资金挪用出来做过桥贷款,这种都是严重违规的行为,比较少见。”
信托销售合规性被质疑
投资人刘先生告知本报记者,他获悉,不少投资者都是“先打款,后签合同”,而第三方销售机构在签合同时要求投资人只签姓名不签署日期,合同寄回华润信托总部盖章后,再倒签日期。
几位比较谨慎的投资人保留了打款收据以及在合同上签署了当天的日期,稳益7号的投资人向本报记者出示的一份打款收据和合同上显示,打款日期为2013年1月29日,合同签署日期为1月30日,该名投资者称:“都是第三方销售机构先出示推介资料,打款之后,再签合同。风险揭示根本不到位。”
据投资人介绍,稳益6号和稳益7号的大部分次级投资人是在第三方销售机构购买的该展品,而第三方销售机构的风险揭示并未到位。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不得“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但委托第三方理财机构代销理财产品一直是业内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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